北京市高院院長幕平在市高院工作報告中提出,2014年的一項重要任務是推進司法改革,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對公眾關注的基層法院“去地方化”的問題,報告沒有明確提及。幕平表示,對法院“去地方化”改革,中央會有統一的計劃和安排,將會從指定的試點法院開始進行。
地方和基層法院、檢察院“去地方化”,是指由地方橫向管理改為上級垂直管理,在人財物上獲得獨立于地方政府的地位。這是近年來法學界、實務界及公眾在司法改革上形成的共識。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提出,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三中全會肯定了關于司法改革的上述共識,“去地方化”成為司法改革的一個明確方向。
從法理上說,司法權是國家的中央事權,地方法院、檢察院是國家設立在地方的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而不是地方政府的附屬部門。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地方法院、檢察院和地方政府是地方的“一府兩院”,主要官員分別都由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大選舉或任命,“一府兩院”對地方人大負責,并接受地方人大的監督。可見,司法權雖然屬于中央事權,但地方司法機關既然設在地方,就不可避免要與地方政府形成有機、內在的關系。加之在實際運行中,逐漸形成了地方司法機關的人財物由地方政府主導、調配的局面,地方保護主義干預司法機關獨立公正行使權力,在一些地方造成了嚴重的司法不公,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權威和法律的正常實施,已經到了非嚴加治理不可的地步。
司法機關“去地方化”是一個正確的改革方向,這將是一個審慎推進的過程。同時也要看到,地方司法機關盡管不是地方的附屬部門,但主要職能仍然是處理地方事務,是地方治理結構的一部分,地方司法機關在履行職能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一部分可以由省級或中央垂直管理來解決,另外相當一部分,還是應尋求在地方治理結構中得到解決。
一些地方的司法機關受制于地方政府和地方保護主義,主要反映的不是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不是高級權力機關和基層權力機關的矛盾,而是地方治理結構內部的矛盾。解決這個矛盾,需要進行司法管理體制改革,形成和鞏固地方司法機關相對于地方的獨立地位,更重要的是,要加強公眾權利對權力機關的監督和權力機關之間的制衡,強化人大監督“一府兩院”的權力和司法機關的權威,通過充分的公眾參與和地方政治改革,完善、優化地方治理結構,實現地方社會政治生態平衡。如果做到這一步,即便地方司法機關的人財物仍然由地方橫向管理,但這種管理將是規范、均衡的資源分配,地方政府再也不能掌握對人財物的主導權、控制權,地方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可望由此得到充分保障。
地方司法機關須有獨立的地位和權威,但它做不到完全“去地方化”。確保地方司法機關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以司法公正推動地方治理結構完善、優化,反過來也有利于鞏固地方司法機關的獨立地位和權威,形成地方司法公正和地方社會政治生態相互促進、相輔相成的良性循環。(周常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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