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在河南永城,一輛大貨車被運政、路政部門相繼罰款。司機稱在出示了月票(每月給路政3000元)和年票(每年給運政3000元)后,路政部門仍要罰款,女車主求情未果,當場服劇毒農藥自殺,現在仍在醫院搶救。(12月1日《京華時報》)
女車主貸款購買兩輛貨車跑運輸,短短半年時間,被運政、路政等管理部門罰款20多萬元。特別是,女車主在購買了“罰款月票”和“罰款年票”之后,仍頻頻被路政部門攔路罰款。被“超載罰款”逼得心力交瘁的她,用生命向管理部門繳納了最后一筆“罰款”。可見,超載罰款,不僅成為交通違法的“通行證”,更成為生命不可承受之重。
長期以來,超載等交通違法行為屢禁不止,除了一些車主見利忘義之外,更在于有關部門“亂罰款”。監管部門以罰代管,利用超載罰款讓司機“合法”超載。更有甚者,有的地方還十分“體恤”超載肇事者,為了保證他們在重罰之后仍有利可圖,便擅自降低了國家制定的超載標準,等于是變相支持和鼓勵超載。可見,在一些執法部門眼中,神圣威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成了他們大興“罰款經濟”的一件“法寶”。
殊不知,物流成本高,已經成為阻礙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我們常說頻發的交通事故是因為司機利欲熏心,為了多掙幾個錢而不惜拼命超載。實際上,司機不超載,在當前的路橋收費和大興“罰款經濟”的狀況下,很難有錢賺。
交通法規對超載的處置只限于罰款,導致違法成本偏低,從而誘發出管理部門以罰代管的利益沖動。其實,治理超載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吊銷駕照和營運執照,違法成本提高了,誰還敢以身試法?關鍵是,這樣可以遏制有關部門“一罰了之”的執法行為,從而也鏟除了大興公路罰款經濟的現實土壤。(汪昌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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