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是每個受教育者獲取知識的第一窗口。作品入選教科書,對于作者固然是很高的榮譽,但這并不能排除作者獲得報酬的權利。國家版權局和國家發改委日前公布的《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一出臺就被解讀為對“教科書免費使用作品時代”的終結,有利于進一步保護廣大著作權人的利益。
讓作者留名又得利,是著作權法和版權制度的基本宗旨,但在以往我國一些教科書的編纂過程中,往往有意無意輕視了“利”的部分。隨著互聯網技術帶來的“免費分享”理念,不付費者似乎有了更為理直氣壯的理由。然而,稍有理智的人都可推論得知,如果我們不依靠版權制度對教科書作品進行保護和激勵,作為教育基礎的知識成果將很難累積,進而損害整個國家的文化傳承和人才培養。
事實上,包括教科書作品在內的知識生產和文化傳播,一直是著作權法保護的目標。無論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安妮法》所稱的“鼓勵學習”,還是美國憲法知識產權立法授權條款的“文化保存”宗旨,都體現了這一點。在我國,適用《辦法》的教科書涉及多個領域,如兒童智力開發、青少年素質教育、大學生能力培養、公民職業技能訓練,以及少數民族、特殊群體的教育保障,等等。對這些教材作品的保護,與國家的人才培養、文化傳承、科技創新乃至經濟建設、民族和諧都息息相關。法律不但要保護教材作者的精神權利,如署名權,也應該保護他們的財產權利,即獲得報酬的權利,激勵更多作者投身教育事業的文化創新中。
相比那些能夠迅速贏得市場、獲得收益的創作——如面向娛樂化和產業化經營的音樂、電影等作品,潛心鉆研、厚積薄發,為教育素材添磚加瓦的創作活動尤為可貴,也亟須加強物質激勵。因此,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的報酬支付標準應當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從這個意義上講,《辦法》目前所規定的標準,如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等規定,仍嫌激勵不足,而且缺少隨經濟發展而適度增長的彈性機制。
從世界范圍來看,教科書法定許可制度也為教育水平較為發達的國家所采用,并對報酬支付的方式進行細致的規定。例如,《德國著作權法》規定,在確定報酬的支付標準時,要綜合考慮作品的種類、用途、通常的使用數額和其他事項;日本還規定,報酬數額標準由文化廳長官根據情勢的變更每年單獨確定。我國在《辦法》的適用中,不妨借鑒上述立法經驗,對我國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作品的狀況進行統計和考量,確立適合我國國情并可動態調整的報酬標準。
此外,為了更好適應網絡時代文化學習的模式和教育發展的特點,《辦法》還可以進一步對數字化教科書編寫中,多媒體作品支付報酬的特殊情況作出規定,推動我國文化教育事業在新技術時代的蓬勃發展。(李宗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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