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5月13日上午的國務院會議上,國務院總理李克強表示,現在對建設項目實施了環境評價制度,但重事前審批,輕事中、事后監管,這令人擔憂,對于環保工作必須加強監管。
很顯然,李克強所指出的,正是當下一個被關注與詬病的環保話題:盡管環保已成了現代生活中最受關注的話題之一,諸如環境評價的技術性安排也被廣泛運用,但在具體項目的建設過程中,可持續的污染治理路徑仍然難以形成。重事前環保資質檢測,重準入性門檻的設置,但相對忽略隨后的環保設施配置,與日后常態的項目污染治理,仍是看得見的監管乏力。如此情況下,在不少地方,污染性產業照舊運行,許多重污染事件也僅僅被象征性處罰。
一個不可持續的污染治理路徑,自然無法達致預期的治理效果,甚至會形成某種監管虛無的負效應,它必須被糾偏。只有當環保的威懾力無處不在,發現項目污染就會隨時叫停,并加以處罰,地方的項目建設才會是真正“環保”的。那么,“重事前審批,輕事中、事后監管”是如何形成的?歸結起來,原因不外乎以下兩種。一是某些環保部門的失職,再一個也是最重要的緣由,乃環保權力本身的依附型,當環保權力本身就受到種種制約,它當然就無法真正地全流程“強硬”起來。
所謂環保部門的“依附型”,專家與觀察者們其實早已經說得很清楚,那就是在行政序列中,地方環保局往往只是當地政府的一個部門,其局長由本級政府任命并對本級政府負責,經費開支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因為此種財權、人權與事權上的直接管轄,理論上環保局應“獨享”的執法權也被無形弱化。一方面,它不得不服從于地方主要官員某些急功近利、不憚于制造污染的發展思路;另一方面,即便是對環境污染的治理,它也面臨諸多的現實執法障礙。由此,輕事中、事后監管也就形成。
污染的項目層出自然無法建成美麗中國。正因為如此,對環保的監管、治理與問責力度不能有絲毫打折。“重事前審批,輕事中、事后監管”之前,失職的環保部門必須被懲處,與此同時,最關鍵的舉措仍然在于擴大環保機構獨立的執法權。當下的環保法有必要做出進一步的修訂,明確環保機構經費與執法權限的可保證性,此外,制度設計也必須進行深度轉身,譬如,可將當下環保部門的屬地管轄改變為部門直管,減少地方政府的利益與權力制約。有改變與不依附的環保執法權,可持續的環保治理鏈條自然可期。(王聃)
相關新聞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