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出生不久的女嬰小欣怡在小區曬太陽時,被高空拋擲的水泥塊砸傷,導致七級傷殘。事后小欣怡父母向小區內可能拋物并導致此次傷害事件的業主集體索賠。
出生不久的女嬰小欣怡在小區曬太陽時,被高空拋擲的水泥塊砸傷,導致七級傷殘。事后小欣怡父母向小區內可能拋物并導致此次傷害事件的業主集體索賠。這起民事案件近日在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判決80名持有涉案樓棟住房的業主共賠償39.5萬元(11月12日《北京晨報》)。
從事情的真相來說,這80名業主中不僅有人是被冤枉的,而且大多數人都可能是被冤枉的,因為高空拋物的只可能是一個人,而不是80個人。按理說,不能讓其他79人也承擔拋物責任。但是,法律不相信眼淚,法律就是這么規定的,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從建筑物上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那么,物體墜落這棟樓的業主都可能是加害者,當然要共同承擔責任了。
而且,法律作出這樣的規定也是必須的。因為,在高空拋物的情形下,許多時候,受害者根本無法找到證據來證明誰是加害者,但是,他們受到的實際損害卻是真實存在的,如果不給予賠償,那對于受害者而言,是極不公平的。在找不到加害者的情形下,就只能采取“舉證責任倒置”,委屈建筑物的業主了,由他們來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否則,就要承擔賠償責任。換句話說,由于現實舉證難的問題,某些業主不得不承受必要的“被冤枉”。
進一步而言,法律作出這樣的規定,還能起到更有效地找出加害者和防范高空拋物的目的。在現代社會,一方面,高樓大廈林立,高空拋物的事情越來越多,給人們的生命財產造成的危害是越來越大;另一方面,人們都住在商品房內,相互之間的聯系越來越少,所謂“各人自掃門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對于他人高空拋物,有些人是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而法律作出找不到加害者時由整棟樓的業主負連帶責任的規定,可以促使人們“多管閑事”,及時制止他人高空拋物,因為他人拋物自己也可能擔責。同時,即使發生了高空拋物傷人的行為,也有利于及時發現加害者,因為,對于無辜的業主而言,他們往往愿意揭露自己看到的拋物者,以此來免除自身的責任。
當然,僅僅在民事法律上規定業主的連帶責任,在民事賠償上來促使公民防范高空拋物是不夠的。從正面來講,立法應當引導公民積極揭發他人高空拋物,設立對揭發者進行獎勵的辦法。例如,武漢城管推出高空拋物有獎舉報,武昌區水果湖80余家物業公司的2400多部監控加入到抵制高空拋物行列。水果湖街道辦對所有成功舉報高空拋物的,在全市給予獎勵的基礎上,再設每起50元的獎勵。這樣的獎勵應當由法律的形式來明確。
其次,對于高空拋物者,不僅在民事上要給予賠償,而且在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上也要加大處罰力度。在行政責任上,對于從高空拋擲可能傷害他人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的物體的行為人,應當給予治安處罰并處罰款;在刑事責任上,不僅對于已經造成他人傷害和財產損害的行為要追究刑事責任,而且對于造成他人人身輕傷害或者高空拋物情節嚴重的,即使沒有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都要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借鑒他山之石
消除“懸在城市上空的痛”,應盡快制定防止高空拋物法,作出具體的明確規定,對一切高空拋物,都視為違法,課以重罰,不妨借鑒新加坡和香港的做法。在新加坡,高空拋物者不僅要面臨坐牢、罰款,其住宅還有可能被新加坡建屋發展局強制收回。在香港,高空拋物可處罰款一萬元港幣及監禁六個月。(左崇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