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醫保面上實行的是全民統籌,對應到點上來說就該是“家庭統籌”。要盡快出臺全國統一規范的“一張卡”家庭醫保制度。
患有高血壓的鄒某,讓女兒用丈夫老周的社保卡買藥,合計報銷11376.64元,結果母女倆雙雙獲刑。12月18日,浙江諸暨市人民法院判決的首例冒用社保卡案,給有些人敲響了警鐘。
用親人的社保卡買藥,怎么就獲刑了?有人為這對母女打抱不平,有人看出來更深層的問題。
用家屬醫保卡被判刑冤在哪?
按照最初的政策設計,醫保卡應被持有人專用,其他人冒用則違法。如此看來,鄒某母女倆獲刑是“罪有應得”。但筆者認為,不僅判決本身的適當性值得商榷,而且所依據的政策法規已經明顯不合時宜。
我國《行政處罰法》有“一事不再罰”的原則規定,即對違法當事人同一違法行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依據給予兩次以上(含兩次)的處罰。鄒某和女兒不僅退繳“贓款”11376.64元,而且被諸暨市人社局處以雙倍罰款22753.28元。在此情況下再施以上述刑事處罰,重復處罰的合法性顯然存疑。
“社保卡專人專用”規定的合理性一直遭到質疑,因為從本質上說醫保卡里的錢屬于個人私有財產,只是由醫保系統統一代管而已,使用家屬醫保卡是家庭成員之間的共享,壓根兒扯不上詐騙行為,事實上湖北、四川、廣東等不少地方早已出臺了醫保卡家庭成員可以互聯、通用的政策規定,只不過細則各異而已。在這樣的現實背景下,無論是刑事處罰還是行政罰款,對鄒某母女來說都顯得很“冤”。
正如有網友指出,醫保面上實行的是全民統籌,對應到點上來說就該是“家庭統籌”。因而,這一個案背后最值得拷問的是,要盡快結束當下各地政策不一的狀況,出臺全國統一規范的“家庭統籌”、“一張卡”家庭醫保制度,不僅使醫保政策更加合理、完善,而且確保政策法規的普適性。(范子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