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顧客造成的浪費由餐廳承擔,浪費食物的顧客卻全身而退,如此處理很可能產生錯誤導向,進一步縱容浪費行為。
近日,6名來自江蘇鎮江的游客在烏魯木齊市一家自助餐廳就餐離開時,剩下了1200克食物,被餐廳罰款2400元。事后,在有關部門調解下,餐廳退還游客2400元。(11月2日《京華時報》)
近年來,品類繁多的自助餐不斷挑動著吃貨們的味蕾,面對琳瑯滿目的美食,消費者當然擁有自主選擇權,然而抱著“多拿才不吃虧”的想法,一些食客將勤儉節約拋在腦后,不時有浪費糧食的現象發生,一些餐廳迫不得已作出浪費罰款規定。烏魯木齊這家餐廳的做法,在網上披露后,一時卻引起網友“食客該不該如此浪費、餐廳有沒有權力罰款”等爭論。
按有關律師的說法,餐廳不具備執法權,所以無權向顧客收取罰款,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餐飲單位單方面做出的所謂“處罰提示”也是無效的。實際結果也是,顧客所造成的浪費由餐廳承擔,浪費食物的顧客卻全身而退,可如此處理卻很有可能產生一種錯誤的導向,并有可能進一步縱容食客的浪費行為。
一粥一飯,當思來之不易。餐廳對游客的處罰行為,可能確實存在欠妥,可沒有規矩,便沒有方圓,沒有外在約束,就難杜絕餐桌上的浪費。而杜絕餐廳里的浪費,就不僅只能靠社會大眾的“極大關注”和道德自律,更需要政府管理部門拿出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進行約束。(徐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