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無論拾金不昧者提不提酬謝,失主都應該主動作為,不能總是發一頂道德帽子給對方戴,認為拾得人分文不要才值得贊美。
在《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征求公眾意見3年多后,14屆184次市政府常務會議昨日審議通過了該《規定》。《規定》明確,處理無人認領的物品后,公安部門按拾獲財物價值10%的金額對拾得人給予獎勵。(10月13日《新快報》)
拾金不昧的道德傳統由來久已,如今,拾金不昧或可獎勵10%的新規,引來了人們對道德的擔憂。人們擔心,10%的獎勵會否讓拾金不昧變了味?其實,在現實生活中,不難發現大部分時候丟失的物品都很難被找回來,即使有被主動送回的,也會存在著被拾主“漫天要報酬”,失主該不該給報酬,給多少合適?這些現實的困惑,往往使一件拾金不昧的道德佳話迅速演變成尷尬。這也造成許多人違背內心真實想法,不敢要回報;有些人坦誠要回報,又遭罵,這其實都會挫傷拾金不昧的積極性。
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還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這個規定雖然模糊,但卻對于解決好現實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而廣州此次通過的給予拾金不昧者可以獎勵10%的規定,實則是對此法規的細化、定出酬謝標準。
同時,我們需要注意的一個原則是:對無主的拾獲財物,將拍賣款的10%獎勵給拾遺者,而對有主失物,失主“可自愿”按失物價值的10%獎勵拾遺者。也就是說,拾金不昧者在上交拾獲的財物時,是不確定能否獲取獎勵的,因為對失主并沒有做強制性規定。退一步講,拾金不昧的行為在先,而不確定的獎勵在后,且獎勵的額度只是失物價值的10%,所以獎勵并不會沖淡拾金不昧的純潔性。
在筆者看來,無論拾金不昧者提不提酬謝,失主都應該主動作為,不能總是發一頂道德風尚帽子給對方戴,認為拾得人分文不要才值得贊美,自己失而復得是理所當然。道德價值雖不可以物質價值來衡量,但物質的補償或酬謝卻可以促進道德的實現與增長。
當然,會有更多的人依然糾結于拾金不昧不提回報方為道德高尚之準則,應該給予的是精神與道德褒獎。其實,不能忽視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道德并不能代替法律,請求或者放棄請求報酬權,是拾金不昧者的權利與自由,但是,從“法令其本”的意義上出發,相關規定不能缺失。恰恰是因為這個,《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明確處理無人認領的物品后,公安部門按拾獲財物價值10%的金額對拾得人給予獎勵,正是給了對拾金不昧者報酬請求權的觀照。(謝曉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