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資委紀委書記強衛東就中國鐵建8.37億元業務招待費檢查情況進行通報時表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作出重要指示,要求認真核查,對存在問題要嚴肅處理,并要求國資委紀委書記強衛東和中國鐵建紀委書記齊曉飛在核查報告上簽字背書報結果。
要求監管責任人在核查報告上簽字背書,就能夠明確監管者的責任和擔當,倒逼監管者認真履職、敢于擔當。倘有挾私隱瞞之處,相互包庇之謀,事后一旦查出,就能夠依據簽名按圖索驥、追根溯源,追問相關監管責任人的監管瀆職,如此以來,則監管責任人孰敢玩忽職守,甚至監守自盜?這是中央紀委落實責任的創新舉措,體現出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
長期以來,有監管之權,無問責之虞,一直是監管失靈的重要原因,也是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在一些具體行業的監管中,行業協會也好,監管部門也好,不也常常看到“護犢子”的包庇行為嗎?
事實不斷證明,監管者同樣需要被監管,一旦對監管者失去監管,那么監管的權力同樣會被濫用,監管的職責同樣會被忽視。不能因為處于監管的位置,就要假定監管者都是圣賢,能夠擺脫權力的誘惑、現實的羈絆。當對監管者失去約束、缺少問責,監管者就很容易與被監管者產生利益合謀,出現監管者“被俘獲”的情況,監管失靈的種種情況,莫不與此有關。
明末清初的黃宗羲很早就認識到監管者可能“被俘獲”,指出“用一人焉則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則慮其可欺,而又設一事以防其欺”。問題是,按照黃宗羲的制度設計,監管者之外再設監管者,將陷入疊床架屋的無限循環,初衷雖好,現實中卻無可操作性。而讓監管責任人簽字背書,就能以連帶責任,對監管責任人形成心理震懾,從而實現壓力逐級傳遞、責任層層分解,斬斷監管者與被監管者的合謀可能,防止監管者“被俘獲”。
人們期盼,這種好的制度設計能夠推而廣之,普及到所有中央企業,深入到各個政府層級,避免監管者“被俘獲”,讓監管真正落到實處。(李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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