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制止不力的執法在導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下,必須置于法律衡量的案臺,依據現場證據重點調查是否存在玩忽職守。
一名17歲的超市女收銀員被歹徒連捅10多刀后遇害,監控顯示兩位民警未能挺身而出上前制止。對此,當地公安分局局長回應,民警反應有些遲鈍,但不存在膽小怕死。
反應遲鈍也罷,膽小怕死也罷,都是無法確證的偽問題,根本沒有觸及事件的關鍵之處。法治社會,對警察執法行為的評判,首要標準在于是否合法。本案中,民警制止不力的執法在導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下,必須置于法律衡量的案臺,依據現場證據重點調查是否存在玩忽職守。
根據《人民警察法》,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乃是公安警察的首要法定職責。該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據此,當受害人處于危險之中,警察便應當履行立即救助的法定義務。問題在于,立法設定的“立即救助”在具體案情中卻并不明朗,例如本案中,民警將紙箱、藍色椅子扔過去是否意味著已經盡到施救職責了呢?
對民警執法行為的準確評判,還必須回到現場的事實上來。從記者觀看到的監控看,有幾個關鍵信息至關重要:其一,民警是在接到報案后趕到現場,而非偶然路過碰到案發,這意味著民警應當對執法危險性有提前的估量和準備;其二,民警與歹徒的距離只有兩三米,這構成了立即施救的可能;其三,在施救時間上,從受害人與歹徒身體糾纏到歹徒拿刀狂刺,民警并未采取實質性行動,而是等到兇手自殘之后才將其制服;其四,目擊者稱當時拽著民警催促救人,但民警只是呵斥歹徒。
如果上述信息屬實,我們便不難判斷,這樣的制止不力很難夠得上履行了“立即施救”的職責,相反更傾向于有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的嫌疑。特別是面對拿刀狂刺的行兇者,施救者只是以紙箱、椅子等予以制止,手段方法上嚴重不相稱。此番執法現狀,又如何能以反應遲鈍來搪塞呢?令人不解的是,罔顧這些信息,分局局長竟然得出了“處置是得不了高分”、“但民警不存在不作為”的結論,護短之心昭然若揭。
在刑法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玩忽職守罪。根據2012年兩高發布的司法解釋,玩忽職守如果造成死亡一人以上就符合立案標準。本案從諸多信息判斷,已然涉嫌玩忽職守,應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而不能任由警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評論員兵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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