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被“綁架”,受傷害的不僅僅是法院、法官的形象和聲譽,也會讓百姓逐漸失去對司法的信任,更會讓法律失去其應有的尊嚴
近來,在司法實踐中有這樣一種現象值得注意:在法律的背后有一種無形的力量在“綁架”著司法。同樣的案件,有的能快速結案,有的則大大超過審限;同樣的案件,判決的結果卻大相徑庭。
不能讓當事人“綁架”司法。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法律的基本原則。司法活動不是當事人手中任意拿捏的“橡皮泥”,想怎樣就怎樣。有的案件從一開始就被當事人“以死相逼”所“綁架”:當事人坐在法官辦公室,吃住十幾天,造成法官無法辦案;在法院庭審進行當中,當事人稍有不滿意之處,就突然提出拒絕出庭,否則將“死在法庭”……諸多鬧劇竟然就發生在莊嚴的法院,此時的法律還有什么尊嚴可言。
不能讓政績考核機制“綁架”司法。越級上訪一票否決制度,使各級法院對信訪高度重視,紛紛出臺了一些懲罰措施。有一基層法院在其信訪工作管理考核規定中明文規定:“對矛盾容易激化或正在激化以及其他可能發生惡性事件苗頭的信訪案件,不及時疏導和解決,造成嚴重后果的直接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情節嚴重的,給予待崗或調離審判、執行崗位處理?!边@樣的規定,無疑增加了一線法官的壓力。面對當事人“以死相逼”,法官陷于兩難境地:順著當事人的意思,有可能違背法律規定,讓法律蒙羞;不滿足當事人的要求,則有可能因引起嚴重后果而被法院處分。
不能讓長官意志“綁架”司法。為什么有的案件能快速結案,辦案力度超乎尋常;有的案件判決多年卻一直執行不了,某一天突然就執行了?就是因為有行政官員的干預。在一些地方,行政官員的意志往往凌駕于法律之上,致使司法成為傀儡。這不能不說是法律的悲哀!對什么行為該嚴懲,對什么行為應予保護,法律都有明文規定,不能因為行政官員干預就嚴懲,也不能因沒有行政官員的“說法”就放縱。
上述種種司法怪象,嚴重損害了司法公正和法律尊嚴,必須引起足夠的重視。
司法不容被“綁架”。我國憲法和法官法都明文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意味著,無論外界力量來自何方,無論這股力量多么強大,憲法和法律是司法活動的唯一依據。
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若司法被“綁架”了,受傷害的不僅僅是法院、法官的形象和聲譽,也會讓百姓逐漸失去對司法的信任,更會讓法律失去其應有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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