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裸官”出逃的底氣何在]
近期,又有3名官員被公布“失去聯系”,讓官員“失蹤”問題再次引起社會輿論關注。有媒體對十年間官員“失蹤”的社會現象進行梳理的結果表明,出逃官員多涉經濟問題,而路徑通常便是告病休假、“裸體”做官、因私出境、滯留不歸。一部“出逃官員史”,不外乎一部“裸官經營史”,其對國家社會經濟、政治造成的損失不可估量,其頻繁上演,也凸顯出對官員日常管理的制度性漏洞。
2010年4月,中辦、國辦曾引發《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關于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兩項法規,并于2011年,在中紀委、中組部督辦下,開始了全國范圍內的對官員個人情況的排查。這項排查直指自2008年起海量進入公眾輿論視野的關于“裸官”的爭議。在中央層面出臺個人報告、加強管理的原則性法規之前,廣東等地方對“裸官”任職作出限制性規定,明確“裸官”不得擔任黨政正職和重要敏感崗位的領導職務。而無論是地方的限制性規定,還是中央的原則性規定,在每年大量增長的“裸官”、“逃官”面前,都顯得力有未逮。
2012年2月,中國社科院發布的《法治藍皮書》中指出,由社科院法學所法治國情調研組對北京、四川、浙江等23個省事的部分公職人員和公眾展開了調查,結果顯示,公職人員對“裸官”的認同度相對公眾而言較高,另外,級別越高的公職人員對“裸官”的認同度越高。這一結果揭示了“裸官”群體的分布現狀及心理根源。公職人員對做官普遍存在或顯性、或隱性的焦慮,醞釀了“裸官”的群體心態,而此類焦慮程度越深,表明社會隱患的嚴重性越高;群體心態的長期存在,使既得利益者對制度漏洞和制度馳惰的容忍乃至依賴程度與日俱增,依靠個人自覺報告、督促管理,已經難以破解“裸官”、“出逃”疴疾。
從法理角度上看,自然不能對“裸官”做有罪推定,認定其必然腐敗,必然是貪腐外逃官員的“預備隊”。但無論其是否存在貪腐事實,“裸體做官”的行為,以及其所基于的上述群體性焦慮,乃至斗法、逃法的心態,首先已表明,本應清明磊落對工作負責的公職人員,帶頭失去信心。隨著“裸官”外逃不斷被曝光,“裸官”已成貶義,這一現象所反映出的信任危機,對國家和公眾利益造成的傷害是長期和深刻的。要避免這種傷害,要切斷“裸官”和經濟出逃、貪腐犯罪之間的必然聯系,預防性措施和監管制度就不能再缺席。
從中央到地方的對于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法規實際運行的情況不盡如人意,首先在制度設計上存在諸多問題,在實施操作過程中也難以堅持。一方面,缺乏相對獨立的負責申報制度的執行機關,各地方、各行政機構自行其是,在執行標準上也缺乏統一性,執行隨意性很大;一方面,沒有剛性的約束機制,不申報、或者申報不實,沒有相應的處理措施,也沒有核實程序,自行報告往往流于形式。運動式的個人報告與排查無法形成長期有效的制約,更為關鍵的是,執行過程缺乏民主性和透明度:如果需要申報的是官員,負責登記備案和處理的也是官員,“與人方便,自己方便”的潛規則就有了大行其道的空間。
與官員財產公開同樣,“裸官”情況總有一天必須從向組織匯報走到向公眾公開的路上來,啟動公眾監督,“裸官”出逃的“底氣”才會破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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