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理無非世道人心,當人家普遍認為一種群體需要得到特別保護時,立法、司法判決就應充分考慮這種社會公認的價值,保護這種“不平等”。
李某某涉嫌輪奸,有人拋出了受害者是“陪酒女”的觀點,引發熱議;7月16日,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發微博稱:“替李天一的辯護律師說幾句:無罪辯護是他的權利……強奸陪酒女也比強奸良家婦女危害性要小。”一石激起千層浪,遭到網民排山倒海的斥責。
反對易教授的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公眾對于涉及權貴之子的李某某案的司法公正,一直嚴重焦慮,易教授“強奸陪酒女危害小”的觀點一出,人們認為這是在給李某某脫罪。其二,中國進入改革深水區,人們對于“公平”“平等”的議題越來越敏感,比如中國死亡賠償里的“同命不同價”問題,而易教授卻將強奸受害人分為:良家、陪酒女、三陪女、妓女等三六九等,有違平等原則。
易教授直接以“陪酒女”等身份,武斷地認為她們被強奸危害就較小,這是不妥的。法律保護婦女的性自主權,不因身份而有差別。
但是,陪酒女這個職業背后可能有著很多影響案件的因素,比如,陪酒女的職業本身比較“灰色”,如果受害者在案件中有不檢點的地方,可能相應減輕加害方的責任。
回歸李某某案,依《刑法》的規定,只要違背女性的意愿,動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行與之發生性關系,就是強奸,這與陪酒女的身份無關。哪怕陪酒女之前與強奸者有曖昧親密行為,只要在最后關頭說“不”,那一樣構成強奸。但是提出“陪酒女”說,并非沒有作用,比如李某某的辯護人可以進一步提出他們是要求“陪酒女”出臺,是嫖娼而不是輪奸,那么這種辯護的意見將大大提高檢方的舉證難度:因為證明強奸,只需證明在女方不同意的情況下發生了性關系;而以嫖娼抗辯,則要排除更多的可能性。
其次,陪酒女被強奸,所受傷害就會小一些嗎?這可換成另一個問題:同一個傷害行為對不同的人造成的傷害,是否不同?中國第一起明確的精神賠償案,是1999年上海女大學生被屈臣氏超市脫衣搜身案,一審的精神賠償高達25萬,理由之一就是受害者是女大學生,處于“敏感年齡”所以要賠得多。那么,大家認為同樣的搜身行為對不同年齡、不同教育程度,乃至不同性別的人,會造成不同的傷害嗎?
這個問題其實沒有標準答案;法律、法理無非世道人心,當人家普遍認為一種群體需要得到特別保護時,立法、司法判決就應充分考慮這種社會公認的價值,保護這種“不平等”。比如,大家公認同一傷害行為對未成年人的傷害更大,所以未成年人需要特殊保護;女性很多時候也需要特殊保護,同樣的超市搜身,社會一般公認對女性的傷害比男性更大,賠償額也更高;但妙齡女性和更年期女性,是否需要有差別呢?同理,陪酒女和良家婦女真的“平等”嗎?這不該由學者在書齋里認定,而是需要由社會公認的價值觀決定。
(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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