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輿論關注的李某等五人涉嫌輪奸案又因李某律師的一紙聲明,而挑起了新一輪的輿論激蕩。這份聲明在指責媒體通過公開披露姓名、圖片、視頻等對李某構成侵權的同時,也給媒體的進一步關注提供了新的靶子。
嫌疑人的律師聲稱要為他的當事人作“無罪辯護”,這與大眾對李某一案的主觀成見相去甚遠,有網友直指律師“胡言”,甚至該律師所在的律所也因此被黑。批評律師是言論自由,侵入他人網絡卻涉嫌違法,網絡表達還是得注意分寸。我們可以對該律師的觀點說“不”,但我們不能對律師說話的權利說“不”。
作為嫌疑人的律師,他的首要任務就是維護委托人的利益。律師不能都拒絕嫌犯,即使嫌犯是“惡少”,我們也無法禁止律師為“惡少”辯護。
之所以會對某位律師產生憤懣之感,其實是因為我們對律師的職業定位有誤讀。長久以來,流傳頗廣的觀念是將律師視為正義的維護者,然而律師并不能產生正義。律師充其量只是為正義提供原材料的“供應商”,而法官才是正義的“制造商”——法官需要對律師提供的材料進行篩選、判斷,并最終以裁判的形式宣告正義的實現。過濾掉律師的“胡言”,本是法官最日常的工作。
換句話說,律師要為當事人作無罪辯護,讓他辯好了。哪怕他的辯護一點都不高明,甚或簡直就是一無是處。但在法庭上,一方的胡言只會抬高另一方,并置自己的當事人于更為不利的司法處境。
至于有關陪酒女、酒吧責任、醉酒責任等,當然有可能成為律師進行“無罪辯護”的內容。這些說法引起輿論強烈反彈,也在意料之中。被害人反駁稱,“陪酒女”也享有人格尊嚴,尤其是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這本是人人皆知的常識,筆者也對被害人主張名譽權表示支持。
所以,與其現在去關注李某的律師怎么說,還不如期待庭審之后法官怎么說。嫌疑人的生殺大權,在依法判斷的法官,而不是在律師的手里。
(王剛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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