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刑之前讓死囚見上家屬最后一面,是司法應有的人道精神,這也有法律的明確規定。
湖南商人曾成杰因犯集資詐騙罪,于2011年被長沙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二審維持原判,之后進入了最高法的死刑復核階段。其女兒一直為其奔走申訴,但讓她沒有想到的是,7月12日其父突然被執行死刑,家屬并未得到通知,也未見上最后一面,遺體已被火化,家屬連尸體都見不到了。
這一事件引發了輿論的熱議,但更讓人沒想到的是,7月13日下午5時,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官方微博發文稱:“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對犯人執行死刑時,犯人必須跟親人見面。”
這條微博瞬間引爆輿論,有人稱之為“本年度最無情、最冷血微博”。曾成杰的確犯了不可饒恕的罪行,但也付出了生命的代價,“鳥之將死,其鳴也哀;人之將死,其言也善”,基于對生命的敬畏,臨刑之前讓死囚見上家屬最后一面,是司法應有的人道精神,這也有法律的明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23條明確規定:在執行死刑前,法院應當告知罪犯有權會見其近親屬。罪犯申請會見并提供具體聯系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近親屬。罪犯近親屬申請會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及時安排會見。之前各地都有“刑前會見”的司法實踐,今年判決的糯康案中,四名殺害我國船員的罪犯在行刑前都與近親屬見了面。這體現了新《刑事訴訟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精神。怎么能說“刑前會見”沒有法律依據呢?
很快長沙中院就刪除了這條微博,當晚19時左右,長沙中院再發微博全盤推翻前面說法:曾成杰執行死刑前驗明正身時,法官告知其有權會見親屬,但罪犯曾成杰并沒有提出此要求,在其遺言中也沒有提出。這一出爾反爾的說法,再次激怒網民。
長沙中院出爾反爾,讓人心寒。既然依法告知死刑犯有權會見親屬是法院的責任,那么長沙中院就有責任舉證自己盡到告知義務,以澄清網友“欺負死人不會說話”之譏。其三,刑場驗明正身時才告知,這本身也是違法的,是在變相剝奪死囚及其家屬的刑前會見權利。因為2007年兩高、公安部等聯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第45條規定:送達死刑核準裁定書時,法院就應告知罪犯有權會見近親屬,同時還應通知罪犯的近親屬,就算罪犯不提出會見,家屬也有權提出會見申請,法院“應當準許,并及時安排會見”。長沙中院顯然違法。
即便曾成杰本身的死刑判決,是刑罰相當的公正判決,但在死刑執行過程中,行刑法院拒不依法通知家屬在前,不懂法律、乃至強詞奪理、自相矛盾的辯解在后,既突破了人倫底線,也顯示司法者本身對法律的輕視。
(袁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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