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通道,請勿停車。下不為例,敬請配合。”在山西省太原市塢城中路,一些違章停車的司機收到了一張特殊的罰單,單據上沒有處罰金額,只是幾句簡單的提示話語,要求違規者“下不為例”。這是人性執法還是濫用職權?(6月21日《人民日報》)
乍一看,“下不為例”罰單太過隨意,有損執法嚴肅性,不過,只要細細打量就不難發覺,這樣的罰單顯然不只顯得很“溫情”,而且不啻是給“以罰代管”糾偏。
有道是,處罰是手段,不是目的。“下不為例”罰單的溫情,只要能夠潛移默化地促成大家“下不為例”,不僅可以而且值得倡導。
罰款作為執法處罰的輔助手段,曾經發揮過相當積極的作用,但是,一段時期以來,卻出現了亂罰款、濫罰款、以罰代管乃至定罰款指標、搞釣魚執法等不良現象,更動輒可見無厘頭的天價罰單,嚴重違背了法治的本義,引發不滿和質疑,要求加以規范、約束的呼聲日益高漲。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違法停放,駕駛人不在現場或拒絕駛離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而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本著“教育為主,罰款為輔”的指導思想,“下不為例”罰單的執法善意不言自明。
最重要的是,交警執法并非人情執法、選擇性執法,對極個別違章停車者網開一面,而是開具了上萬張“下不為例”罰單,對情節輕微的初犯者免于罰款,這在一些單位想方設法搞罰款創收的當下,難能可貴。問題在于,如何從制度規范和操作程序上加以完善,不但執法者堅守“下不為例”底線,而且有效促成被執法對象“下不為例”,如此,未嘗不是一種值得推崇的執法思路和境界。
(范子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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