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至9月底,全國集中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國家安監總局派出13路工作組暗訪。國家安監總局總工程師黃毅說,第一批暗訪的工作組已分別從3個省回京匯報工作,發現3年前就結案的特大事故該追究的責任到現在還沒有追究,隱患舉目可見、隨手可抓、觸目驚心。(6月15日《華商報》)
3年前就結案的特大事故該追究的責任到現在還沒有追究,讓人非常驚詫。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這么大的事故已經結案卻沒有追責,顯然讓人難以理解和接受。在我看來,所謂“結案”有多層意思:一是事故調查徹底結束,事故原因、性質、責任等問題徹底查清,形成完整結論;二是涉及刑罰的,由司法機關審理完畢作出最終判決;三是涉及行政責任的,由上級機關或紀檢部門完成追責;四是處理結果要打消輿論質疑。
事故“結案”3年,責任追究卻落空,這是怎么發生的,應當查個清楚,給公眾一個交代。據悉,對于暗訪發現的問題,工作組現場立即做出處罰。不過,對于結案事故仍未追責,不僅要問責逃脫追究的官員,對于更高官階的袒護者,對于有督促之責的紀檢部門和上級機關,同樣應一追到底才是。 (馮海寧)
相關新聞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