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指定的杭州、鄭州、吉林三個試點城市,其結論告訴我們,征收排污費,只會讓部門多了一項收費權,讓百姓多了經濟負擔,但環境污染很可能“濤聲依舊”。
據經濟之聲《央廣財經評論》報道,關于征收機動車排污費,這兩天又有了新消息。媒體報道,多個部委正醞釀向機動車征收排污費,并準備首先把占機動車保有量11%、但排放量占86%的重型汽車納入環保稅征收范圍。(據中國廣播網)
征收機動車排污費的主要理由是為了環保,這個理由很動聽,一些人也因為環保而贊成收費。但好的初衷不一定帶來好的結果,有可能出現環境沒改善,普遍收費卻借助環保跳板而達成。公務車改革就是典型例子。
筆者以為,排污費在遏制車輛使用方面,作用有限。1998年,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環保總局聯合發文,在杭州、鄭州、吉林三城市進行總量排污收費試點工作。資料顯示,當時的規定是,小型車每年交排污費300元、中型車500元、重型車600元。2003年,環保總局出臺文件停止試點。在試點的5年期間,試點城市的機動車數量并沒有在試點之后有所減少,幾百元的排污費并沒有阻止購買和使用意愿。不難看出,征收排污費,只會讓部門多了一項收費權,讓百姓多了經濟負擔,但環境污染很可能“濤聲依舊”。
就在2009年,環境保護部污染防治司任洪巖處長明確表示:“不可能在燃油稅后再增設一個機動車環保排污費。”有了燃油附加稅,再征收機動車排污費,豈不是涉嫌重復征收?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所以任洪巖明確表示“不可能”。他提出的解決方案是,“我們只是建議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希望在燃油稅收入中拿出一部分作為機動車環保排污費。”
實際上,現在附加在汽車上的費稅已經明顯過多,資料表明中國仍然是汽車稅費負擔最重的國家之一。2002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治理向機動車輛亂收費和整頓道路站點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今后,除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明文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均不得再出臺新的涉及機動車輛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集資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國務院發這樣的通知,就是為了給汽車使用者減負,多個部委是否想過征收排污費有違國務院通知精神? (但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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