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網曝“鄭州市公安局文化路派出所警察深夜抓賣淫女”時,錯抓商丘女民警王某母女倆,其間還毆打兩人。王某女兒表示,警方已經道歉。但文化路派出所領導拒絕接受采訪。(大河網 6月6日)
異地探女的女警,深夜被以“組織賣淫”的罪名,被同行莫名帶走,甚至被毆打拘禁,自家人打自家人,神圣的警察被變為組織賣淫的鴇母,這確實讓人哭笑不得,荒唐之極。不過,笑過之余,相信廣大網友和筆者一樣,必定會想想這類事件發生的原因,為何派出所民警深夜闖入民宅,不分青紅皂白便將人帶回,他們憑什么認定受害人就是在組織賣淫呢?筆者斗膽在此分析一二,供大家共同探討。
原因之一:執法程序失當。鄭州派出所要執行公務,在強如受害者家門的時候,可有十分的證據,里面一定是犯罪嫌疑人?當受害人要求拿出證件時,叫囂乎“警服就是證件”,你要真是有理,何妨拿出證件給人家一看;七八個人闖入民宅時,又只有一人穿了警服,即便依了其警服就是證件,那么其余沒穿警服的人是否屬于“無證執法”呢?
原因之二:執法態度粗暴。鄭州派出所執行公務,“闖”入民宅,一句話也沒說便在受害人臉上照打一拳,以致于同為警察的受害人都以為遇到搶劫了;當受害人拿出自己警官證,說出自家領導姓名時,這伙人也是不管不顧,不檢驗證件真假,將無理進行到底,最終還將受害人帶回所里審訊。
筆者認為,不論是這里的警察執法將自己人當做“組織賣淫”者強抓事件,還是層出不窮的城管暴力執法事件,他們的錯誤都輸在了一個“理”和另一個“禮”上。所謂“理”,既道理、理由、程序,只要按照程序執法,按照道理去執法,有真憑實據,依程序辦事,有些荒唐事是可以避免的;同樣,“禮”是指態度,執法人員代表公理去執法,態度也是很關鍵的,要辦好事,更要好辦事。(文/張逸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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