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武漢市法制網公布了《武漢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規定,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對方有效證明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生育子女的,都要按以上征收標準的2倍,繳納社會撫養費。這對社會上俗稱的“未婚媽媽”、“小三”來說,生育后都將面臨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問題。
計劃生育管理,既包括公民生育的權利保障,同時也包括維護社會最起碼的公平正義,即在普遍的國策面前,人人平等。特別是近年來,“未婚媽媽”、“小三生育”等現象頻頻發生,相當一部分成為了少數富人生子的手段,而法規的漏洞又常常使得這些行為存在懲處的空白,有效懲治與防范的需要,使得相關方面的立法顯得必要且急迫。
然而,“未婚媽媽”也好,還是“小三”也罷,首先她們都有生育的權利,是否充當他人生育的“工具”,才是對她們是否實施處罰的關鍵。比如,“明知他人有配偶”,這個“明知”是什么情況?有的是知道但隱瞞,有的確實是女方被欺騙了等等。而且男女雙方一起生孩子,其具體情況很復雜,涉及感情、傳統文化等各個領域,有的是主觀想生,有的是客觀原因造成的。
這樣的規定不僅缺少操作性,更缺少了公平性。比如,她們如果真的與富人一起超生了,2倍社會撫養費的成本,事實上比超生的3倍處罰更輕。更重要的是,生育并非女性單方面的行為,很多時候具體的生育,男性充當著主導作用,所以對生育性質的判定,不能撇開男性單獨考量。可現實的問題,恰恰就復雜在生育的合法性上。譬如,真正有目的性的,諸如“借腹生子”、超生性質的“同居生育”等等,都需要從法律、法規上厘出清晰的界線。而這些,不僅制定復雜,而且給具體的執法增加了不少的難度與壓力。
女性充當他人非法目的生育的“工具”,他人自然會躲在背后,這些女性與其她“未婚媽媽”一樣,都處于顯性的位置。因而,從管理的角度來看,她們恰恰是最方便管理的對象。正是因為如此,設置“未婚生育”處罰,讓“未婚媽媽”去自證清白,顯然符合執法者的利益訴求。只是,“未婚生育”處罰條款的設計,更象是“口袋”條款,貌似合理,卻顯得粗疏,潛在的“有罪推定”不僅使得一些特殊對象普遍的權益受損,也使得真正不良動機的生育行為有了規則的庇護。顯然,這樣的條款建立在懶政思維的慣性之上,即單純行政處罰的簡單依賴。
非婚生育與“小三”更多屬于婚姻家庭與道德倫理的范疇,她們對生育秩序所構成的挑戰,從計生管理上加以抑制終究只是治標之策,況且罰款也解決不了實際問題,需要從更高層面立法,比如包養入罪、非婚姻性質超生入罪等等,強化約束,從源頭上懲治和防范。(房清江 原題:“未婚生育”處罰更象“口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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