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非法獵捕鳥類的行為,依據法律法規,適格的執法主體,應是林業部門,具體由森林公安部門來承擔。
天壇公園本是禁獵區,禁止獵捕野生動物。而在天壇深處,卻有人設10米長網捕鳥。違法捕鳥人幾乎每天出現在公園,至少五年。這些從天壇捕來的鳥類,被拿到朝陽十里河花鳥市場外的“自發貿易區”叫賣。記者向北京森林公安部門舉報,要求派人現場調查,而等到警方答應出動時,鳥販們已經散去。(5月19日《新京報》)
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公園、風景游覽區均屬禁獵地區,禁止一切形式的捕獵行為。天壇公園是北京野生鳥類的重要棲息地,其中不乏國家級、市級重點保護野生鳥類。因此,在天壇公園獵捕鳥類,顯然是違法行為,應由森林公安部門沒收獵捕工具,并給予罰款等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非法狩獵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非法捕鳥這件事情上,林業公安負有重要責任。雖然在體制上隸屬林業和公安系統雙重領導,但其性質仍為警察機關,理應保持全天候備勤狀態,做到有警必接、接警必處。
同時,天壇公園的非法獵捕問題及花鳥市場的非法買賣問題,業已存在多年,森林公安部門不可能不了解,但始終未見切實有效的行動,令人遺憾。記者報警后所遭遇的不出警、出警慢等問題,表明森林公安部門確需警醒和改進。
而且,相關法規還禁止出售、收購國家級、市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應當說,相關法律法規比較完備,對非法獵捕、買賣行為進行制裁也有法可依。問題在于,如何將法律落到實處,該由哪些執法部門履行執法任務?對于非法獵捕鳥類的行為,依據法律法規,適格的執法主體,應是林業部門,具體由森林公安來承擔。處置的手段,包括沒收獵捕工具、罰款等。天壇公園不是執法主體,沒有執法處罰權,但作為管理方,制止并舉報一切非法獵捕行為,乃其權利,也是義務。
對于在市場上非法買賣國家級、市級重點保護野生鳥類的行為,根據北京市的實施辦法,工商部門、林業部門均有執法處罰權。因此,無論是工商部門,還是森林公安,在接到有關舉報后,均應立即查處,不得推諉。當然,如果工商部門能與森林公安聯合執法,效果會更好。
另外,從長遠考慮,有關部門也可以考慮將天壇公園區域,從禁獵區升格為自然保護小區,系統地解決鳥類的生態環境和保護問題,使之成為名副其實的“鳥類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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