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地下水平均罰7萬見證“最大寬容”
如果不能根本改變這種荒謬丑陋環保現實,“美麗中國”的美好藍圖勢必不僅無從談起,而且漸行漸遠。
9日,環保部通報今年對華北六省市地下水污染專項檢查結果,共發現558件環保違法行為,目前各級環保部門對424家企業責令限期改正;對88家企業處以罰款,總額613萬余元,平均罰款7萬元左右。環保部官員表示,污染地下水是很嚴重的違法行為,但從未有企業或相關人士承擔過刑事責任,行政處罰最高限額也僅為50萬元。(據《新京報》)
據此前研究機構對我國118個城市連續監測數據顯示,“約有64%的城市地下水遭受嚴重污染,33%的地下水受到輕度污染”,“因污染給我國水資源每年造成的經濟損失約377億元,其中地下水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又占二分之一”。
水污染造成的損失數以百億計,而針對相關企業的平均污染罰款卻只有區區7萬元,無疑令人極為尷尬、無奈。不久前,針對墨西哥灣漏油污染事故,英國石油公司宣布認罪,并接受美國政府開出的45億美元罰單。緣于此,不禁再次想起此前全國人大常務委員徐顯明所批評的,“我們對破壞環境方面的犯罪,給予了世界范圍內最大的寬容”。
出現這種“最大的寬容”,與我們既有環保法律的許多嚴重缺陷不足存在直接關系。比如,除了“行政處罰最高限額僅為50萬元”,現行《水污染防治法》還存在這樣堪稱“奇葩”的條款(83條),“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如此嚴重不對稱的“處罰”,顯然是對污染的“縱容”。
而在刑事立法方面同樣也是如此,雖然相比以往,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已降低了環境污染事故罪的入罪門檻,但囿于該犯罪仍僅被簡單定性為“結果犯”而非“危險犯”,并且立案追責的實際標準仍然很高,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現實仍是“從未有企業或相關人士承擔過刑事責任”。據報道,自上世紀80年代至今,全國以“破壞環境罪”定案的只有三起案件。
環保人員主要靠“吃污染”來“養活”,在如此荒謬丑陋的現實下,環保部門對于污染,無疑不單是“最大的寬容、縱容”,更是赤裸裸的“合謀、共犯”了,而如果不能根本改變這種荒謬丑陋環?,F實,“美麗中國”的美好藍圖勢必不僅無從談起,而且漸行漸遠。(若遺 文 朱慧卿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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