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方對于“公路財政”有極大依賴的情況下,通過種種借口延長收費期就成了各地“集體行動的邏輯”,以至于很多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遙遙無期,成為一大公害。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正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出臺,公眾擔心這個條款導致的最終結果是,一年免費了20天,卻因此要付出延長收費一年的代價。
但這次的突破并不止于此。如第十四條增加的條款:還貸、經營期滿后,除由公共財政承擔養護費用的以外,高速公路可按滿足基本養護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則收取通行費,收費年限可按照公路的兩個大修周期進行核準。
事實上,歷次清理收費公路亂收費現象,違規超期收費和通行費收費標準偏高等都是治理的重中之重。地方政府或者公路公司通過轉讓收益權、改擴建等手段,乘機延長收費期限成為行業的顯規則。
多年來,北京市人大代表關于京石高速的超期收費,在每年的“兩會”上提議案,但多年來卻絲毫改動不了。另外,因改擴建而延長收費期限的滬寧高速,本來收費截止期為2027年,但最后延長至2032年,收費期為36年。而這樣的案例絕非個別。
早在2008年2月27日,審計署發布公告稱,對于18個省市收費公路建設運營管理情況的審計中,發現山東、北京等12個省(市)35條經營性公路,由于批準收費期限過長,獲取的通行費收入高出投資成本數倍乃至10倍以上,成為“高價公路”。很多還貸性收費公路,在收費幾年后被轉給某個公司,公司另外延長收費10余年,這樣不停轉下去,有些公路的收費最長達到了近50年。
征求意見稿對轉讓收費權的情形進行了規范。但對于收費公路改擴建后如何延長收費期,征求意見稿只是規定:“高速公路因改建擴容增加投資需調整收費年限的,可依據本條例有關規定重新核定。”至于如何核定,核定的期限為多長等,則沒有明確規定。
應該說,在地方對于“公路財政”有極大依賴的情況下,通過種種借口延長收費期就成了各地“集體行動的邏輯”,以至于很多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遙遙無期,成為一大公害。
筆者建議征求意見稿嚴格控制收費公路的收費期和收費標準,讓收費公路從暴利路變成“平價路”,特別是,對打著改擴建的旗號而意在延長收費期的,更應在制度上從嚴把關,明確規定改擴建之后收費的最長期限和最高標準,使收費公路的經營者以收回成本并取得適當的利潤為原則,而不是依靠公路不斷牟取暴利。
□馬光遠(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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