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有關部門下發“優惠令”,各地景區紛紛打出“降價牌”。國家發改委4月25日在其官網上公布,“五一”期間,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1200余家景區提供優惠票價,整體降價幅度近20%。但記者調查發現,看似“含金”的優惠,在一些景區卻變成了種種“含水”的“文字游戲”(中廣網)。
拋磚“隱”玉、錯峰應對、先漲后降,一些景區虛假浮夸,善做表面文章,這顯然是把游客當猴耍,游客旅游本是尋開心,結果硬被添堵。在這些花招中,最令人難以容忍的也許就是先大漲后小降,以峨眉山為例,今年起,四川峨眉山旺季門票從150元升為185元,此次“五一”又降至165元,較漲價前還高出15元。如此先漲后降,徹底暴露出了一些景區只講利益不講道義的嗜利特性。
景區漲價,并非不可以,但需尊重公眾知情權,遵守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43條明確規定,“(景區)擬收費或者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征求旅游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試問那些先大漲后小降的景區,在漲價之前舉行聽證會了嗎?征求旅游者的意見了嗎?
偷偷摸摸地漲價,而且不由分說地漲價,這是對消費者權益的傷害。《旅游法》第44條規定,“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六個月公布。”換言之,即便舉行了聽證會,也經過了物價部門批準,要漲價也應該在六個月之后才漲,而有些景區說漲就漲,想漲多少就漲多少,怎一個隨意了得?
拿法律與景區較真,景區也許不太服氣,會理直氣壯地稱,《旅游法》4月25日才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2013年10月1日起才施行。也就是說,《旅游法》并未實施,自然也就管不著景區。但不容回避的是,我們還有《風景名勝區條例》,該條例已于2006年12月1日起開始施行,明確規定“進入風景名勝區的門票,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出售。門票價格依照有關價格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請問那些動輒漲價的景區遵守這一規定了嗎?
無論《價格法》還是《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均規定,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像景區漲價的行為,不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有沒有實施,都應該先聽證。而人們看到的是,不少景區管理者完全把景區當成了自己家種的蔬菜,儼然我的菜價我做主,這種行為與剪徑有何區別?
景區耍花招,監管別無招。面對咄咄逼人、欺人太甚的景區亂象,沉默就是縱容,不作為就是包庇,如果監管部門依法強硬起來,如果亂漲價的景區付出了沉重代價,他們還會耍花招嗎?遏制一些景區不正當的牟利沖動,固然需要消費者用腳投票,更需要監管部門強力介入,依法監管,一方面這是職責,維護法律法規尊嚴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尊重消費者權利的體現。問題是,一些監管部門與景區已經形成了利益共同體,有的還靠景區門票來拉動經濟發展,他們會真心監管嗎?(王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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