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權利才能防止“被精神病” 漫畫/王偉賓
我國第一部《精神衛生法》5月1日起正式實施,首次提出對精神疾患的收治住院必須以自愿為主要原則。多年來飽受各界質疑的“被精神病”現象有望終結。(詳見今日《河南商報》A03版)
不得違背本人意志進行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醫學檢查,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愿原則……事實上,《精神衛生法》自去年10月一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并在媒體公開,便被認為是個很大的進步。除了其在精神衛生領域本身的重要價值之外,更被寄予了終結“被精神病”事件發生的普遍厚望。
不過,有個矛盾客觀存在。精神障礙是一種特殊疾病,其區別于其他疾病的典型特征就是病人的自知力較低,缺乏對自身和周圍世界的正確判斷。一個精神病人,通常不會也不可能認識到自己有病,那么對于其病情的檢查以及住院、出院等方面完全由其自行決定,豈不荒唐?某種意義上,這或許也是《精神衛生法》在制定過程中爭論激烈,以至20多年難以達成共識的重要原因之一。
“檢查自愿”、“住院自愿”以及“可自行決定出院”是對精神障礙及疑似患者的權利保護,符合社會進步和法治建設的發展方向,但另一方面,過于強調“自愿”又可能導致大量精神病患者因此得不到及時救治,令他們的權益受到另一種意義上的損害。所以在“自愿原則”之外,《精神衛生法》也規定了兩種例外情況,即“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危害自身危險的”和“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險的”。
法律制定的過程,其實是各種意見和矛盾調和的過程,但置之于實際,現實的復雜又并不是兩種“例外”所能概括的。“自愿原則”是一柄雙刃劍,如何解決這個矛盾,恐怕關鍵在于切實還原對精神病人的權利尊重,把對權利的尊重視為整個醫療活動的前提和基礎。一方面,要強調“自愿”,充分保障患者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即便是“強制”治療,也必須以保護患者權利作為最高準則。兩者相結合,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無論是“自愿”還是“強制”,根本都是為了他們的利益。
當然,“被精神病”還有個重要的社會因素,那就是公權的亂用和濫用。在已曝光的一些案件中,有些人因上訪,抑或只是舉報違法犯罪,便遭受迫害打擊,被拋入精神病院。這其中,公權的濫用遠甚于精神疾病治療的程序不當。而這,顯然是《精神衛生法》所無力承受之重,而必須從規范權力監管的層面著手根治。權力運行規范了,精神病治療才能回歸醫療,而不成為打擊報復的幫兇。 (教師 劉楚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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