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懷亮案件的無罪判決,是貫徹落實新刑事訴訟法關于人權保障原則的現實要求,是貫徹落實新刑事訴訟法所蘊含的現代法治精神的理性選擇。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為代表的河南司法機關針對司法活動中的不良現象,自查自糾不掩飾,接受監督不消極,直面問題不隱瞞,反思示警不回避,值得充分肯定和贊揚。
隨著2012年3月通過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將“尊重和保障人權”明確納入刑事訴訟法中,以及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社會管理法治化,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貫徹人權保障的基本法治理念,踐行依法治國的基本精神,遂成為我國各級司法機關面臨的重要任務。河南李懷亮案件正是在這一歷史背景下,于2013年4月25日被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宣判無罪的。
2001年8月,36歲的李懷亮因涉嫌故意殺人被刑事拘留,此后的12年間,其先后被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死刑、死緩,但三次判決都因證據不足而被撤銷。這起案件之所以延宕12年之久而未決,主要原因是犯罪事實不清,定罪證據嚴重不足。而此次依法宣判,不僅是為了解決案件久拖不決問題,更是直接宣告被告人無罪,從而使其合法權益免受進一步的侵害。
由于本案發生在新刑事訴訟法實施以后,因此成為新時期深化司法改革的范例而備受關注。不過,這一無罪判決的出現絕非偶然。其實,從商丘趙作海冤案的果斷糾正,到平頂山“天價過路費”案的再審合理改判,從“9·8”礦難案中對犯罪性質的合理界定和依法嚴懲,到“瘦肉精”案中寬嚴相濟地追究刑責,近年來,河南司法機關積極貫徹法治精神,強化人權保障理念,恪守刑事法治基本原則,在懲罰犯罪、保障人權、糾正冤假錯案等方面都取得了顯著成效。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糾正冤假錯案的過程中,河南司法機關并沒有停留在個案處理、就事論事的層面,而是進一步進行了制度問題的思索與探討,如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依法糾正趙作海冤案為契機,設立“5·9”錯案警示日,通過法官座談、專家研討等多種形式,對冤假錯案的成因進行深刻反思和檢討,以期建立長效防范機制。由此也形成了河南司法機關敢于面對社會壓力,勇于接受公眾監督的良好司法操守與形象??梢哉f,李懷亮無罪釋放是河南法院近年來始終堅持依法辦案,踐行社會主義現代法治精神,強化落實人權保障原則的又一顯著成果?;诖?審視本案依法無罪宣判背后的法理問題,具有重要的示范意義。
首先,李懷亮案件的無罪判決,是貫徹落實新刑事訴訟法關于人權保障原則的現實要求。新刑事訴訟法不但在總則第二條中規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權條款,把這一憲法原則明確化,而且還在分則中將其具體化,最典型的表現就是進一步明確了認定被告人有罪的具體條件。而李懷亮案的無罪判決正是嚴格執行這一規定的理性裁判。
在新刑事訴訟法中,為了嚴格掌握定罪標準,避免冤假錯案,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其第五十三條對定罪標準之“證據確實、充分”的條件作了更為具體的規定,即:(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然而,分析本案公訴機關的指控可以發現,能夠作為定罪證據使用的只有被告人前后不一致的供述和多份矛盾的證人證言,而沒有其他直接的定罪證據,被告人的供述無法通過其他證據予以印證。根據本條“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的規定,僅憑這些證據認定被告人有罪顯然是不當的。更為重要的是,有罪判決以“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為前提,但本案案發現場并沒有發現被告人的血跡,考慮到當晚在案發現場附近的人數較多,偵查機關又未能一一排除。這就意味著本案的定罪證據并不具有排他性,無法滿足定罪所要求“犯罪事實清楚”的標準。在這種情況下,平頂山中院的判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因而判處被告人李懷亮無罪,完全符合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之要求,也是基于現實證據而在法律上作出的正當性選擇,也維護了一個法律上應認定為“無罪的人”的合法權利。本案的依法宣判,不僅不是對犯罪的放縱,反而彰顯了刑事懲治的嚴肅和規范;不但是對被告人人權的尊重和依法維護,同時也體現了對被害人負責的態度。因此,這份無罪判決的背后,既是對新刑事訴訟法“尊重和保障人權”要求的全面落實,也是對憲法保障人權原則的一次致敬。
其次,李懷亮案件的無罪判決,是貫徹落實新刑事訴訟法所蘊含的現代法治精神的理性選擇。新刑事訴訟法是刑事立法領域貫徹現代法治精神的一次全面升級。所謂現代法治精神,在刑事訴訟中的最直接表現就是恪守無罪推定原則,以程序公正保障司法的實體公正,將司法活動納入現代法治的軌道。新刑事訴訟法以現代法治原則為基礎,確立不得強迫被告人自證其罪規則,完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從而建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無罪推定和正當程序規則。其不僅要求證據的收集形式要合法,而且對證據的證明力和使用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以此來確保案件處理的正當性。
分析本案的裁判理由可以發現,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涉嫌犯罪的證據,難以滿足認定犯罪成立的基本要求,而本案的依法無罪判決正是對法治精神的積極貫徹落實。比如,公訴機關雖然提交了多份實物證據,但其中被害人衣物等證據與認定被告人涉嫌犯罪之間并不具有關聯性,而被告人身上的傷痕亦不能被證明系犯罪行為所致。就言詞證據而言,不但彼此矛盾,而且沒有其他證據印證,難以作為定案的依據??傊?不管是從定案證據的關聯性、規范性,抑或是從證據的證明力上,都無法達到刑事訴訟法所要求的證據確實、充分的認定標準。在此情況下,只有恪守現代法治原則,根據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的原則要求,宣告被告人無罪,才是正確的選擇??梢哉f,此次平頂山中院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既是刑事法治規則的要求,也是對公民人權負責的體現。畢竟,法治規則與精神的淪喪,也就預示著任何一個人的自由、安全會隨時面臨公權力肆意侵害的危險。
李懷亮被羈押12年之久,這份正義判決確實姍姍來遲。但我們仍應贊許河南省司法機關在面對公民生命利益時的慎重,對司法理性的恪守,因為在今天的司法環境下,事先防范冤假錯案與事后糾正一樣都需要司法者的勇氣。
當然,從法治的視角來看,李懷亮案件被宣告無罪是依法司法的內在要求,是司法機關嚴格執行新刑事訴訟法,貫徹人權保障之憲法精神的當然選擇。作為一種“本分”之舉,似乎并不具有“典范”的價值。然而,本案所具有的示范性,正是這看似“理所應當”的司法裁判,在現實中卻面臨著諸多的變數。且不說湖北佘祥林冤案、河南趙作海冤案,新近發生的浙江張高平、張輝叔侄故意殺人、強奸冤案等,都暴露了原審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證據不足案件時所存在的“底氣不足”的問題。事實上,對于刑事案件尤其是可能被判處死刑和其他重刑等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以證據不充分為由對被告人作無罪處理,司法機關往往面臨巨大的社會壓力,并非都有宣告被告人無罪的魄力和勇氣。近年來,這一問題逐漸顯露出來并引起社會公眾的極大關注。面對可能存在甚至已經發生的刑訊逼供、冤假錯案、行政干預、公眾質疑等,各地司法機關應對措施各不相同,其背后既反映了對現代法治精神堅守的不同態度,也表現出對憲法人權保障原則的不同認識,更體現出潛藏在司法者心中的關于依法治國理念的各色思維。近年來,以河南高院為代表的河南司法機關針對司法活動中的不良現象,自查自糾不掩飾,接受監督不消極,直面問題不隱瞞,反思示警不回避,以實際行動貫徹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維護憲法的尊嚴和權威,落實黨的十八大的法治改革精神,在推動司法改革的征途上穩步前行,值得充分肯定和贊揚。因此,本案雖然只是近年來河南省司法機關依法司法的一件典型個案,但在全國范圍內對于同類案件的處理亦極具現實參酌意義。
趙秉志 (作者系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院長、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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