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剛剛閉幕的全國兩會期間,一向敢為人先的浙江溫州再有改革動作。該市鹿城區南塘五組團與嘉鴻花園兩個居民小區的業委會,先后取得了鹿城區民政局授予的社團證和法人資格代碼證。這意味著,上述兩小區的業委會在國內率先擁有了社團法人資格。
溫州民政部門的改革,緣于國家創新社會管理模式、擴大社區自治內容和范圍的順應時勢之舉。根據本次全國人大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等四類社會組織,今后可直接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不再需要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沒有上世紀90年代中期的住房制度改革,中國就只有居委會而沒有業委會。房改的最大收獲之一,無異于同步“改”出了業主、開發商和物業公司,由業主們選舉產生的業委會自然成為全體業主維護共同財產的社團組織。
可是,傳統居委會與業委會的關系迄今缺乏清晰的法律界定,二者雖均屬居民自治類別的社區服務組織,但業委會始終不能以獨立社區服務類社團組織進行合法注冊登記。不僅如此,就是建立了業委會,政府有關部門對其的干預也無處不在。當然諸多不便中也包括業主本身對民主選舉業委會的諸多不適應、不熟悉乃至理念上的各種障礙。
就業主而言,狹隘的財產權無非自己的房產。自《物權法》頒行后,業主的財產權包括小區內空地、車道、停車位、各類公建設施、地下車庫、小區配套營業用房、廣告牌位等一切可用于商業經營并能產生收益的全部收入和收益。此外,屬于小區全體業主所有的,還包括一筆數量可觀的房屋維修基金(稍大一點的小區,這筆基金動輒以千萬元甚至數千萬元計)。
由于業委會長期不能成為獨立的社團法人,因此國內大多數居住小區都不同程度存在小區開發商、小區物業公司,單獨或共同損害上述業主收入和收益的違法行徑。數量可觀的房屋維修基金則長期由政府部門代管。而一旦業主與開發商、物業公司矛盾激化,則有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損害政府形象。之所以政府被卷入沖突中,原因就在于業委會的非社團法人身份,直接堵死了業委會就開發商或物業公司的違法侵權行徑進行獨立民事訴訟的資格。
由此所見,允許業委會登記注冊成為社團法人,看似不是什么大事,但其社會價值和改革意義著實不小。其一,業主在小區范疇內的全部財產權益和資產經營收益至少有基本的維權資格和途徑;其二,業主的共同財產權益及資產經營收益由業主自我管理和支配,自己的家園由全體業主共同做主,既可通過業委會選擇物業公司,也可通過業委會民主協商小區公共資產經營,還可與各類市場主體借助合伙、合股、租賃等方式靈活經營小區公共資產,并以資產收益來充抵業主所繳物業管理費。
除此之外,更有價值的是目前十分稀缺的民主實踐的經驗。業主們通過業委會這個平臺擁有了民主參與、協商、議事、推薦、選舉、評議、監督、審計等(前五項針對每位業主自己,后三項針對業委會)具體的民主實踐和鍛煉。久而久之,看似抽象的民主理念在業主的自我參與和自我管理中將變得具象、豐富和生動。從依法維權到民主監督,一系列社會規則與規范意識,最終都將植入業主們的心田。
新一屆政府所承諾的深化改革涉及方方面面。我們希望,溫州業委會獲得法人地位能成為進一步深化和推動社會管理改革的契機,希望更多的“溫州”站出來,加入到不同的改革實踐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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