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7日,來自北京、上海、廣東等11省市的11名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通過EMS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國務院寄出了一封《公民建議書》,建議對已經實施23周年的《看守所條例》進行修改。(3月19日新華網)
類似的建議在近十余年間,不絕于耳。尤其是2009年的“躲貓貓事件”發生后,看守所內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受到強烈關注。去年底《法制日報》也曾呼吁“看守所條例修法勢在必行”。
為什么同是羈押場所,監獄就沒這么多非正常死亡?在很大程度上還是由于背后的制度促使了不同的管理者在實現利益最大化時選擇了不同的模式。比如,監獄內關押的都是已決犯,管理方沒必要“修理”他們。
而看守所內關押的主要是未決犯,對管理者來說,最大的訴求就是要將這些未決犯辦成“鐵案”。也正是破案之需,加上制約之失和人員素質之低,才讓看守所內的刑訊逼供禁而不止,杜而不絕。在破案的壓力之下,“以押代偵”已成了一條公開的“潛規則”。審前羈押的目的本來是為了“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和“保證審判的順利進行”,但在偵查過程中,對嫌疑人的羈押常常被人為異化成了“偵破案件”而關押。既然為了破案可以侵犯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當然也可能發生侵犯嫌疑人人身的事情,一些看守所里的非正常死亡事后都被證明與刑訊有關。
現行《看守所條例》頒行已有23年,由公安機關管理看守所的管理體制始終沒有改變,這與中國刑事司法體制日益走向現代化和科學化的趨勢也格格不入。刑事訴訟法歷經1996年和2012年兩次大規模修訂之后,刑事司法程序朝著更文明與更開放的方向已經邁出了大步,作為司法文明相對薄弱環節的看守所管理體制不能再踏步不前。
當然,公安機關也做出不少努力。2009年看守所內的非正常死亡事件頻發,公安部曾組織了“看守所監管執法專項檢查”,領導責任追究制也得到強化。但無論是專項執法,還是內部責任的提升,都還停留在內部監督上。管理體制的深層弊端未能觸及,也注定了收效甚微。
理順看守所管理體制沒有別的終南捷徑,最為可行的方案,就是將看守所從公安機關脫離,交由司法行政機關管轄。“劃清界限”之后,才能徹底避免瓜田李下之嫌。另一方面,看守所轉由司法行政機關管理后,當律師的會見權受到看守所侵害時,司法行政機關也可以更便捷地進行協調,有利于及時化解律師會見難。
當然,看守所長期的歸屬及管理,也形成了現在的固有利益格局。要改革,就必須打破這個利益格局。借用李克強總理最近的一句名言,“觸動利益往往比觸及靈魂還難”??词厮芾眢w制改革,也是一項“比觸及靈魂還難”的事業,但是,“再深的水我們也得趟”。因為這是人權保障的需要,也是公正司法的需要。
(王琳 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相關新聞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