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律師會見不待見,其實是對律師的外部監督不待見,這也使偵查機關少了及時糾錯的機會。
在新刑訴法實施前,對不少律師來說,會見處于偵查羈押中的當事人幾乎就是一個“夢”。如今,這個夢正成為律師的工作常態。據悉,新刑訴法實施2個多月來,北京公安機關已安排律師會見10500余人次,同比上升35%。
司法的價值取向不是把某個案子“辦成鐵案”,而是要實現公正。利用公權力剝奪律師會見權,哪怕確保了案件處置沿著偵辦方的意圖前進,也無法否認這種強權已侵害了當事人獲得辯護的法定權益。
更大的問題在于,對律師會見不待見,其實是對律師的外部監督不待見,這也使偵查機關少了及時糾錯的機會。當然,不排除有些不良律師,利用會見鼓動當事人翻供甚至傳授作偽證的技巧,但制度設計絕不能先行對所有律師進行“有罪推定”。
律師會見權是司法“平等武裝”原則的最直觀體現,也是被羈押者最低限度的人權保障。聯合國《關于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聯合國《關于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均對律師會見權作了具體說明,“遭逮捕、拘留或監禁的所有的人應有充分機會、時間和便利條件,毫無遲延地在不被竊聽、不經檢查和完全保密情況下接受律師來訪和與律師聯系協商”。
這些規定,旨在保證律師通過會見從被羈押人處了解案件情況,了解被羈押人是否受到追訴機關的不當對待并為被羈押人提供法律幫助,為在訴訟過程中發揮辯護作用打下基礎。而且,律師會見當事人只有在偵查人員或監所官員“看得見但聽不見”的秘密狀態下才有實際意義。
司法機關有義務確保律師會見權的實現。新刑訴法明文規定“只要律師提出會見申請,且當事人所涉案件不是危害國家安全、黑社會暴力犯罪、重大貪污受賄三類重點案件的,看守所在工作日48小時內必須安排雙方會見”,這既是因應律師法修訂的必然配套,亦是國內司法環境的現實需要。從報道看,北京警方滿足了律師和當事人的這一需要。不但律師會見變得簡單而有效了,律師接待室也安裝了視頻監控,但并無音頻監控,這種“可視不可聽”恰可保證律師與當事人會見時的私密性。這些細節安排,既與新刑訴法接了軌,也與國際慣例接了軌。
“一個國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試金石之一是它對那些為有罪之人、為世人不齒之徒辯護的人的態度。”這是美國知名律師德肖維茨的名言。中國要實現法治夢,律師會見權的保障程序也是試金石之一。
(特約評論員王云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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