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鹿城區南塘五組團小區業主大會日前在區民政局注冊社團、獲得法人資格代碼證,這意味著該小區業主大會有了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是全國首個取得獨立民事主體資格(即“法人資格”)的業主大會。(3月11日《東方早報》)
業委會“有名無分”的尷尬事實,如今在溫州首次破冰,值得期許。
但破冰并不意味著業主可以額手相慶了,這只是微觀制度上的進步。關于業委會法人資格的爭議,目前在法律意義上還未見有大的突破。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而對于業委會的身份定位問題,卻不甚明了。按照條例,業委會既不算民間組織,也不算社團組織,發生物業管理侵權糾紛,也不能作為法律主體代表業主打官司?!吧矸莶幻鳌睂е鹿ぷ麟y以開展,造成了業主維權難的普遍問題。
當下,業主維權困境,已經成為我國社區建設的障礙。這些糾紛和沖突,大都是因為物業公司侵犯業主利益所致。按理說,物業是全體業主雇用的,理應為業主服務,但在現實中卻經常發生侵犯業主利益的事。這種倒掛的社會關系,與業委會法律身份的模糊不無關系?!懊徽齽t言不順”,揆諸頻頻發生的物業糾紛,業委會無不在法律上陷入尷尬的困局。有時雖然開發商明顯存在違約,但因為業委會沒有資格作為訴訟主體而敗訴。這些案例中爭議的焦點,大多是關于業委會訴訟主體的問題。這種對業主集體權益的制度性傷害,越來越凸顯了不合理性。
“有權利必有救濟”,這是法治社會的內在要求。對業委會困境折射出的自治困局,應該盡快從法律上正式確立業委會的自治地位,確定業主委員會的法律主體身份。同時,禁止違法干預業委會的自治管理,甚至侵犯居民自治權的行為。還應拓展業委會訴訟救濟的程序和方式,賦予業委會訴訟主體資格。此外,在具體的管理事務中,在一定范圍內給予業委會一定的自主管理權。這樣不但可以壯大基層公眾的自治力量,還可以節減政府行政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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