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法治國情調研組在全國20余個省進行的問卷調查發現,僅有51.2%的公職人員同意應當責令在自己管轄范圍內從事營利性活動的親屬退出或者本人應當辭去職務,明確表示反對的大約占1/5,其余則表示不清楚或拒絕作答。(2月26日《新京報》)
一公一商,超越“小康”。說的就是那些一手吃著公家俸祿,一手借助親屬之手以權謀私的現象。這早已不是個別現象,在公眾看來甚至是公開的秘密。這“公”、“商”一旦形成利益共同體,自然都不愿意親屬退出或者主動辭去職務。所以,調查結果出現1/5明確表示反對,其余則表示不清楚或拒絕作答的情況,實在正常不過。
公職人員利用親屬經商,與自己本人親自經商,只是遮羞布厚薄程度不同而已,兩者在本質上看并沒有任何區別,都是權力尋租,目的都是將權力變現成自家資本。其危害性不言而喻:損害公權力威信,破壞黨風政風,傷害公平正義,危害市場秩序,滋生腐敗溫床。
“一公一商”還有一個升級版就是“官商勾結”,即便沒有親戚關系、血緣關系,如果沒有嚴厲的法律和制度的規避,為了“共同的利益”也能夠走到一起,成為稱兄道弟的“一家人”。原因簡單,官員要將手中權力變現,必須依托商人,商人為了尋求更多資源和保護,又必須求助官員,各有索取,自然很容易就成了“一路人”,實質上是一丘之貉,從事權力分贓的勾當。
這一頑疾官員秘而不宣,政府久治不愈,百姓切齒痛恨,果真是束手無策?竊以為,“官員親屬可不可以經商”只是個偽命題,之所以出現一官一商,官商勾結的現狀,根本上是權力失范的結果。對權力沒有切實有效的規范,武斷地禁止官員親屬經商沒有太大的意義。個中緣由,你能追究官員的直系親屬不經商,能規避其不與三姑四姨暗中勾結,甚至深藏幕后找人代言巧取豪奪?
所以,只要權力與利益的輸送鏈條沒有切斷,此類“權力中介”就很難避免。更深層次的原因在于:第一,部分公職人員權力過大、過于集中,尤其是一把手;第二,權力不夠透明,缺乏有效牽制,很容易短時間達成利益同盟;第三,長期以來的政企不分,企業和政府“愛恨交集”,“對立統一”,權力對市場干預太大,市場化規則還未真正完善。所以,規范、稀釋、監督公權力是杜絕“一官一商”、“官商勾結”的根本途徑。
這些年來,隨著反腐力度的加大,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紅頂商人”得以遏制,但各種變種的“紅頂”還在一些領域存在著,必須著力清除。從1985年出臺《關于禁止領導干部的子女、配偶經商的決定》到十八大后中央的各項反腐措施,有大批腐敗干部因此落馬。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官員財產公開的呼聲日漸強烈,這都將有效地監督制約“一公一商”帶來的腐敗挑戰。
當然最重要的,仍然是從頂層設計和法制層面就要“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從立法上解決改變官員與官員、官員與商人之間的權利生態,加快對“公職人員親屬從事營利性活動”的治理,比如規范決策審批制度,完善聽證制度,加強群眾監督機制,加大反腐力度,讓“要想當官就別想發財,要想發財就別想當官”成為官場和市場的一種基本共識。(評論員 王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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