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社科院發布2013年《法治藍皮書》,報告稱,過半公職人員和公眾認為,應責成公職人員親屬退出營利性活動。但調查顯示,多數公職人員反對將親屬的違規經營所得上繳國庫。
公職人員家屬搭職權的“順風車”,經商辦企業,長期以來,游走在法治暗區,也飽受詬病。正因如此,“利益規避”,規避自身、親屬經商獲利,也就成了對公職人員的要求。在我國法律法規中,不乏相應的政策規定:在2010年,《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就對公職人員親屬管理作了嚴格規定,其中規定,不得默許縱容親屬以本人名義牟取私利、為親屬經商創造條件、親屬不得在本人管轄范圍內經商。
遺憾的是,在現實中,某些官員親屬從事營利性活動,并不罕見。且遏制親屬違規經營的亂象,勢必會遭遇多重阻力。這從“多數公職人員反對上繳親屬違規經營所得”的調查結論,就不難看出。基于此,規避“親屬違規獲利”,需要更強效的制衡。
在十八大報告中,明文提出,要加強對公職人員親屬的管理。在原則性要求外,它還從制度與技術層面提出可行性建議:一是對公職人員親屬信息的公開,將其是否在轄區內經商、是否存在公職人員之間親屬互惠行為、就業情況等公之于眾;二是推行財產公示的同時,建立公職人員捆綁式個人結算賬戶,實現對其資金的全方位監管。
對公職人員家屬而言,必要的權利讓渡,是保證公眾知情權的需要。若他們違規經營,應對公職人員實行連帶責任追究。當然,這有賴于法治補全:對親屬的范疇界定、對違規經營的責任追究等,都應提上立法議程。(佘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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