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昨日發布報告稱,多數公職人員反對將親屬違規經營所得上繳國庫。(2月26日《新京報》)
公職人員及其親屬違規經商或辦企業,不僅破壞了市場規則,導致社會不公,更重要的是,這是一種變相的以權肥私,也容易成了腐敗的溫床。因而“禁止經商辦企業”在全世界,都是一個基本權力規范。從1985年起,我國就頒布過多條法規,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另外,對于領導干部“違反規定多占住房”、“兼職取酬”等行為中涉及的物質利益,根據有關規定明確了追繳措施。但在“有禁而無罰”的法律空白下,現行法律對公職人員親屬及相關人員能否從事營利性行為并無直接規定,從而使得對規范公職人員親屬及相關人員行為缺乏制度剛性。
由于反腐倡廉,規范公職人員行為是一種“自我革命”,因此要求權力者自覺約束自己的行為并不現實。而將工作的推動力,建立在公職人員的支持與配合上更是紙上談兵,難有實際意義。離開外部的監管和強有力的制度約束,所謂“將權力關在籠子里”就會成為一句空話。
制度雖然不是萬能的,但沒有制度卻是萬萬不能的,制度建設依然是反腐倡廉、規范權力的唯一出路。(堂吉偉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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