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起李某等人受到的關注,現在急需法律幫助的,不是李某等嫌犯,而是被害人。要讓被害人知曉“私下和解”可能引發的一系列法律后果。
李雙江之子涉嫌輪奸案,有網友在微博上稱,據內部消息,李雙江之子李某涉嫌輪奸案的女主角撤銷控訴,雙方已達成和解意向。這個來源不明的“內部消息”一經發布,即得到網友瘋傳,但當晚此事被辟謠。
從法律上分析,所謂的微博爆料并沒有任何證據支撐,本就可信度極低。而“女主角撤銷控訴”的說法,更是偏離了司法程序。輪奸案乃是刑事重案,只能由檢察機關提出公訴。在被害人報案觸發偵查程序之后,這一案件的刑事程序掌控權就牢牢掌握在司法機關手中。女主角即便想“撤銷控訴”,對這宗公訴案件也無從可撤。她能撤的,只能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也有人搬出“刑事和解”來為涉案的李某作脫罪的假說。但刑事和解在法律上有明確的界定,且刑事和解的除外條款還特別強調,“對于搶劫、強奸、爆炸、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及黑惡勢力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或者雖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情節惡劣、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均不適用刑事和解”。從李某涉嫌的輪奸案來看,起刑點就是10年,根本不在可適用刑事和解的范圍。
更多網民擔憂的是,被害人因為受到某種壓力,從控訴被強奸到承認與李某等人發生性關系為自愿。這將可能導致證明李某等涉嫌輪奸的證據不足,從而達到為李某等人脫罪的目的。當“和解”的雙方很可能在權勢、金錢、法律支持等社會資源上存在嚴重不對等,我們當然也很難武斷地預言,那種結果絕不可能發生。
但相比起李某等人受到的關注,我倒覺得,現在急需法律幫助的,不是李某等嫌犯,而是被害人。
建議婦聯、法律援助中心能積極介入此案,要讓被害人知曉“私下和解”可能引發的一系列法律后果。比如,被害人如因收受對方利益而故意改變之前的陳述,很可能將面臨偽證罪或誣告陷害罪的追訴。哪怕被害人堅稱與多人發生性關系是“自愿”,也將可能面臨“聚眾淫亂罪”的指控。更大的可能性在于,雖然被害人改變了“被輪奸”的陳述,控訴機關仍然可根據自己掌握的證據,將李某等人訴至法庭,同時也讓被害人一并受到刑事追究。
從公共輿論平臺上觀察,謠言傳播之盛,在規模上遠遠超過了警方的辟謠。如此不正常的輿論生態,實則要求我們的偵控機關繼續加大辟謠的力度。一方面,應在不妨礙偵查的情況下,及時公布此案的程序性信息,以滿足公眾如饑似渴的知情權。另一方面,對惡意的謠言制造者,也要加以調查。因為造謠本身,已構成了獨立于李某等涉嫌輪奸案之外的另一個案。讓造謠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樣是司法正義的要求。(王云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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