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沒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應當認為救助人不是侵權行為人,而是好心施救;只要救助人盡到通常注意義務的,不對救助不成功的后果承擔責任。1月初,《深圳經濟特區助人行為保護條例(草案)》公開面向社會征求意見后,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
說到保護施救者,不得不再提2006年那場案件雖小、影響巨大的“彭宇案”。在原告與被告雙方都無確鑿證據的情況下,案件最后以和解收尾,彭宇“補償”徐老太1萬元。案件經過媒體廣泛報道之后,引發社會對老人摔倒在地該不該扶的大討論。
其中,一家門戶網站發動相關投票,有13萬名網友參加,62.54%的網友選擇了“絕對不會,怕惹麻煩”;有33.45%的網友認為,應該先理性判斷,再作決定;僅有4%的網友覺得,肯定應該扶老人,認為“這是起碼的公德”。而此后一系列同類事件,老人跌倒之后無人敢扶,包括“小悅悅事件”,都從側面印證了“彭宇案”負面影響之巨。
“彭宇案”撲朔迷離,究竟彭宇是見義勇為者還是肇事者已無從得知,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假使法院秉持在雙方證據不足的情形下優先保護施救者的原則,來個“疑罪從無”,放彭宇一馬,也許會“委屈”徐老太一個人,但卻對整個社會道德的影響卻是正面的、深遠的。也許,后來許許多多的“徐老太”就不至于陷于摔倒在地而無人敢扶的困境了。
誰都不愿意看到道德滑坡,殷鑒在前,又無可奈何。在此情形下,深圳出臺“條例”,參照刑法上無罪推定原則,采用了無過錯推定原則,著力保護好心的施救者,從法規上給好心人穿上“護身符”,保障更多的人在他人危急關頭敢于挺身而出,從而提升整個社會見義勇為的水平,值得嘉揚。當然,法規也可能存在漏洞,譬如肇事者在證據不足時成為“見義勇為”者,但“放過”比“殺錯”對公共福祉的傷害要小些。(連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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