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污染關乎每個人,最近媒體一直關注網友爆料山東濰坊“企業污水直排地下”。公眾嘩然之余,不禁要思索這地下水的治理,究竟是哪個部門主管,又是怎么主管的呢?
其實,我國的《水污染防治法》早在1984年就已經出臺,經過歷次的修訂,目前正在實施的是2008年經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該法適用于除海洋污染外其他一切包括地下水等的水體污染防治,并規定環保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中第33條還明確規定: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法律規定不可謂不明確,但違法面臨的懲罰措施卻非常低:
首先,如果發現有違法污染水體行為,可是沒造成事故的,由環保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罰款的最高額竟然只有100萬元。
其次,不僅污染了水體,而且造成了事故的,罰款數額可以加大: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30%計算罰款,但什么叫做水污染事故?何謂之重大,何謂之特大?“直接損失”該如何定性?該法并沒有告訴我們答案。
再次,罰款不足以平民憤時,環保部門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關閉之。
最后,受害者還“可以要求造成污染的企業賠償損失”,但這個只是“可以有”,而不是“必須有”。
為什么水污染事故頻發?因為違法的成本如此之低,我們對環保的忽視程度可見一斑。為了讓大家對這種超低違法成本有個認識,我舉幾個以前的例子:
2004年四川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直接損失3億元,而肇事單位僅被罰100萬元。2005年11月,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雙苯廠發生爆炸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5年來,國家為此累計投入治污資金78.4億元。形成鮮明對照的是,吉林石化公司僅被環保部門罰款100萬元,元并向吉林“捐贈”500萬元。2010年紫金礦業污水滲漏,被判處罰金3000萬元,雖創下紀錄,但相比其造成的生態災難,仍可謂九牛一毛。
上面這些個落差巨大的不等式反映出:企業造成污染,卻由國家埋單,被污染的人群欠缺維權的途徑,加之違法成本如此之低,污染事故發生后只需繳納低額罰款了事,既沒有高額的賠償金,也根本無虞牢獄之災。與之相較,世界上其他國家,重大污染事故的賠償,大多是天文數字。2010年,墨西哥灣漏油事件后,肇事的英國石油公司除了被處以數十億美元的罰款外,還被要求出資200億美元建立賠償基金。2007年,美國“特富龍”案中,杜邦公司被要求向當地民眾提供高達3.43億美元的經濟賠償。
除了低廉的違法成本,《水污染防治法》落實不到位也是重要的因素。例如,《水污染防治法》的第5條規定: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可此次地下水污染事件爆發后,有網友就在微博上吐槽這個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根本就形同虛設,敷衍了事。例如網友@醉愛莊周:“不由想起一件事:去年國務院印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標志著中國最嚴格水資源管理責任與考核制度的正式確立。可我近期因工作需要聯系北京多個國家級開發區,咨詢該文和工業企業水評事宜,管委會、環保局、水務局等多個部門均表示不知情,不知道誰是執行主體”。所幸的是,2013年新年伊始,1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2013〕2號公開印發了《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但其施行效果還有待觀察。
水污染,尤其是地下水的污染正如潛伏在水中的隱形殺手,現在雖然為時已晚,但也不能繼續放任這個殺手任意肆虐,除了落實《水污染防治法》中的各項措施,還必須加大違法的成本,必要時引入國外的“懲罰性賠償”機制,已經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應當向污染企業要求懲罰性的高額賠償。惟其如此,才能將潛伏的殺手鎖入籠中,以免其害人。(耿爽 作者系廣州知名律師)
相關新聞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