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起,報名參與廣州市政府采購,供應商須提供無行賄犯罪記錄證明,這一證明由當地檢察機關出具。除此之外,供應商還需出具公平競爭承諾書。采購代理機構也須在采購公告中明確這一內容(2月15日《南方都市報》)。
政府采購招標,要求參與投標企業出具由當地檢察機關開具的“無行賄犯罪記錄”證明,設置這道“門檻”的用意不言自明,就是要看看參與投標企業在以往的招投標或是企業經營中有無行賄犯罪記錄,如果有則意味著失去投標資格,可想而知,凡是能開到這項證明的企業都不可能有行賄記錄,而讓這些“沒有前科”企業參與政府采購的投標,能否讓政府采購不出問題,能否有效避免政府采購招標中的種種“貓膩”,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實際上,政府采購在整個招標過程中,政府都處在絕對的強勢地位,只要政府部門公職人員能夠嚴于律己,讓整個過程公開透明,再加上有完善的制度保證,投標企業即使有行賄的愿望,也不可能順利實現。讓參與投標企業主動找檢察機關開具“無行賄犯罪記錄”證明,不僅存在“有罪推定”的思維,涉嫌對企業合法權益的歧視,更是對政府部門自身的一種不自信。
行賄受賄同樣是犯罪,而行賄與受賄又是一個巴掌拍不響,沒有行賄自然不存在受賄,因此,政府在公款采購中首先要做的不是要求企業應該如何如何,而是要清正自己,正所謂“打鐵還需自身硬”,讓投標企業從檢察機關開具“無行賄犯罪記錄”證明,其“潛臺詞”分明是告訴公眾,政府采購招標中一旦出現官員受賄,不是官員的責任,而是中標企業“食言”的結果,這豈不是太荒唐。
另外,由檢察機關開具的“無行賄犯罪記錄”證明,只能證明該企業過去沒有行賄行為或是有行賄尚未被檢察機關所掌握,并不能保證在本次或今后的政府招投標過程中不行賄,只要政府的招投標程序缺乏嚴謹,存在暗箱操作和權力疏于監督的空間,就不可能完全避免行賄受賄犯罪的發生,由此可見,廣州的這項規定不僅是一套花拳繡腿的假把式,還有為自己在招投標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官員受賄行為推責的嫌疑,非但毫無看點,可能還會給行賄犯罪營造更有利的氛圍,甚至會讓受賄官員感到“這事不賴我”,如此規定意義何在也。(朱永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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