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規范、不文明的執法行為,必然暗含著傷害他人權利同時也有損自己的邏輯,不出事才是偶然的。
近日,溫州瑞安發生一起男孩被鎮計生執法車軋死的極端事件,警方已初步查明原因及責任人,馬嶼鎮清祥社區黨委書記白某、駕駛員程某涉嫌刑事犯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13個月大的孩子,在11名社區干部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執法中,不幸慘死在車輪之下。生命如此之輕,折射出執法者怎樣的疏忽與大意?如此慘痛的悲劇想必完全出乎執法者所料,他們也會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問題是,這樣一個“雙輸”的結局,難道僅僅只是執法極端的個例而已?它對計生執法乃至整個行政執法有沒有普遍性的警示意義呢?
執法權力向來是把利器,用之不當傷人傷己,其中的規則就在于依法、規范、文明、有度。回溯本案,其實從計生部門決定組成龐大的執法隊伍起,就埋下了不依法執法的后果隱患。如果只是“動員計生違法人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緣何要出動11人之眾?其間又怎么會發生沖突?
混亂的場面首先緣于執法者的強悍與粗暴,而這恰恰是造成孩子死亡的關鍵原因。依據法律規定,計生執法并無對相對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力,即便當事人不繳納社會撫養費,也只能由計生部門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本案中,執法人員何來權力強制將當事人拉上執法車?如果整個執法過程始終處在依法、規范、文明、有度的范圍內,又何至于發生沖突與混亂?
不規范、不文明的執法行為,必然暗含著傷害他人權利同時也有損自己的邏輯,不出事才是偶然的。不可否認,基層的計生執法向來敏感,社會撫養費征收難更是現實中的一大難題。在“有法就要執行”的責任和“要錢沒有要命一條”的抵制之間,計生干部如果不具備充分的“法治思維”,往往只能顧及執法利益這一端,對“不服從”的相對人粗暴以待。從陜西鎮坪縣懷孕7個月的孕婦遭強制引產,到此次13個月大的超生兒慘死在車輪之下,悲劇的情節或有不同,但反映出的發生邏輯卻是一樣的。
悲劇令人痛惜,道理并不深奧,但對其他更寬泛的執法主體而言,諸如素質不高、法治觀念淡薄、執法手段粗暴等說辭,似乎并不能觸及其靈魂,對自己的執法行為帶來切實的改變與警醒。 口頭上宣教的人道、理性、節制的執法理念,紙面上談論的文明、規范的執法方式,要想落實在每一名基層執法人員的每一次執法活動中,光靠極端個案的“殺一儆百”是很難實現的。只有真正實現了權責統一,對執法程序進行全程規范化控制,確保執法始終處在法治的軌道上,才能有效防止此類悲劇的發生。
(傅達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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