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闖黃燈”是否該處罰的討論似乎已告一段落,在這場沸沸揚揚的爭論中,立法機構最終以宣告“暫不處罰”為代價,重新“贏得”了民心,廣大的機動車駕駛人似乎是贏家,捍衛了自己不可侵犯的“路權”。但是,實際上,在這場處罰“闖黃燈”的博弈中,無論立法者還是反抗者都只為了自己的意愿、利益,拋棄了對法律的尊重,遺失了法治的精神。
處罰“闖黃燈”的《規定》確實是一部實體不合理、程序有瑕疵的法律,在立法程序上折射出立法機構缺乏應有的法治精神。
公安機關處罰“闖黃燈”的依據是公安部123號令發布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首先,我們看看《規定》到底是什么?
《立法法》第71條規定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而國務院頒布的《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13條規定部門規章由國務院部門組織起草,第6條規定規章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第27條以及《立法法》第75條均規定部門規章應經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決定通過。《規定》第1條明確其制定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且《規定》系經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不論是從《規定》的制定主體來說,還是從制定的依據、制定的程序和名稱而言,《規定》都應是公安部制定的部門規章。因此,從立法理論的視角分析,《規定》的法律性質屬于部門規章。簡單地說,《規定》屬于我國法律的一種。且根據公安部123號令,《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故從實施之日起該法即適用于中國境內。對于一部生效的法律,在法治國家,公眾、立法機關、執法機關理應遵守、尊重、遵照執行。
但《規定》實施后立即遭到廣泛質疑,媒體刊載、播放各種反對的聲音。這在一定程度說明,對于有些人而言,該法律不具有合理可接受性,或者說正當性。公眾首先質疑的是該規則的可行性,即“闖黃燈”在駕駛技術上是否可以避免?大多數駕駛人認為難以避免,處罰可能有失公允。大眾認為該處罰規則的實體內容不正當。在此基礎上,大眾指出立法機關之所以制定出“無法遵守”的《規定》,根源就在于立法機關在制定時未能引入民眾參與,質疑《規則》制定程序的正當性,認為立法程序不具有合理可接受性。
在此,暫不討論《規定》的實體內容是否具有可行性,僅對《規定》的制定程序加以剖析。
根據《立法法》第74條、第58條以及《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14條,起草規章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筆者雖然通過百度檢索到非常有限的關于公安部2012年6月份就修改《規定》征求意見的新聞,但從公安部官方網站下設的“警民互動-意見征集”欄目以及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官網“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中均并未查詢到立法機關對2012年《規定》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內容。由此可以看到,公安機關在修改《規定》時應當是征求過意見,但并未“廣泛”征求意見。因此,不能不說在立法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這也折射出立法機構缺乏應有的法治精神———嚴格依法定程序立法。
但不能忽略的是,在一個法治國家,任何人、任何團體認為一部法律不合理或不合法而提出質疑和挑戰,同樣應依法進行。
對這部實體不合理、程序有瑕疵的實施中的法律,公眾大肆攻伐,輿論狂轟濫炸。對這么一部“惡法”,我們是否要遵守呢?在一個法治國家,當然應遵守。同樣重要的是,在一個法治國家,任何人、任何團體認為一部法律不合理或不合法而提出質疑和挑戰,同樣應依法進行,在我國亦應如此。
《立法法》第90條第2款規定,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35條第1款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公民認為規章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可以向國務院提出書面審查建議。因此,在我國,任何人想質疑法律、規章的合法性,都可以依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國務院提出書面審查建議。但遺憾的是,在整個對《規定》的大討伐運動中,不論是非專業的普通民眾,還是專業的律師、法學家,似乎并沒有理性地依法“上書”國務院提出書面審查建議,而僅僅是通過媒體等渠道呼吁、抗議,這難道不也是缺乏法治精神的表現嗎?
面對一部適用于全國的“惡法”,執法機關是否應執行呢?毫無疑問,在一個法治國家,法律在未廢止前,行政機關即應無條件執行,這也是依法行政的應有之義。但是,在社會輿論的強勢聲討下,不少地方執法部門為“順應”民意,便放棄法律的權威,宣布不執行該規定,公然實行土政策,搞地方割據,否定本應在全國適用的部門規章的法律效力。
根據《立法法》第87條、第88條規定,國務院才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部門規章,《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37條規定國務院部門只有通過法規清理程序才能修改或者廢止與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其他上位法相抵觸的規章。而制定處罰“闖黃燈”《規定》的立法機構竟然在未依法定程序修改或廢止的情況下,就草率宣布“暫不處罰”,自我否定該法律的效力。這是對法治的一個諷刺。立法機關修改或廢止一部行之有效的法律,同樣應當由有權機關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朝令夕改、隨意廢止實施中的法律,無疑將極大折損法律的權威性和立法機關的公信力。官員、政府尚且不把法律當回事,普通民眾如何會尊重法律,如何會遵守法律?
在去年年底上映的香港電影《寒戰》中,劉德華飾演的保安局局長在新聞發布會上對質疑的記者說:“我非常明白現在新聞已經進步到什么都可以問。可是問之前,你們能不能先了解一下香港的法制和法治精神,因為這個是我們香港可以成為國際金融中心和亞洲最安全城市的一個核心價值。”在整個“闖黃燈”論戰中,我們的媒體、我們的大眾、我們的行政機關,所拋棄的正是一種法治的基本精神———公民、行政機關應尊重、遵守既定法律規則。我們應理性地按照法律程序挑戰、修改或廢止不合理的法律規則。這種信仰法律、信奉規則的法治精神是建設法治國家不可或缺的基石。(俊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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