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然而,日前一名為黃玉彪的湖南邵陽企業家在網絡自曝,其花費32萬元、以每票千元左右的價格向300多名有投票權的邵陽市人大代表行賄,以參選湖南省人大代表。此事讓我們看到了人大制度的一個軟肋:賄選。
在邵陽市選舉省人大代表的過程中,還曝出另一企業家也采取賄選方式參選省人大代表的事情。亦有市人大代表向記者承認,收到過一些省人大代表候選人的賄賂。再在網絡上搜索,有關賄選人大代表的事情很多。從某種程度上可以說,賄選在人大代表選舉中絕不罕見。這就不能不讓我們深思其中的原因。
一個共同的背景當然是如今腐敗盛行。人大代表雖非領導職務,卻是一種政治職務,擔負著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重任。因此,人大代表不僅具有政治上的榮譽性,也是一種實在的政治資源,而由這種政治資源又可進一步帶來其他資源。比如,相關制度就規定,人大代表若觸犯法律,在被剝奪代表資格前,公安機關是不可對其拘捕的。且人大代表的層級越高,如成為省或者全國人大代表,擁有的有形、無形資源就越多,政經聯系就越廣泛。類似這樣的權利,對很多人無疑具有很強的吸引力。
這樣,為了獲得代表的身份,在自己條件不具備時,權錢交易就不可避免。
就人大代表的選舉來說,權錢交易主要發生在兩個環節:一是推選成為候選人環節,二是成為正式代表環節。這跟人大代表選舉程序有關。我國縣以上人大代表的選舉,采取的是間接選舉,由下一級人代會選舉產生上一級人大代表。因此,要成為上一級人大代表,首先就必須成為候選人,而對候選人,我國實行的是推薦制,政黨、團體可以單獨或聯合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10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這樣的程序,為權錢交易提供了可操作的空間。
例如,有的企業家為了當選人大代表,會以舉辦慈善活動或其他項目的名義很早布局。黃玉彪走的就是這個路子,他被省里評為雷鋒式企業家,另一企業家也是當地的納稅首戶。所以,黃作為候選人是由邵陽市委提名的,而且省里也給予了推薦;另一人也是在縣人大領導反復做工作推舉后才參選的。在這一關,也有直接用錢買候選名額的。但相對而言,長期布局勝算更大,而且可以博得一個好名聲。
然而到了第二關要成為正式代表,則必須直接用錢開道。一是因為有投票權的代表太多,像黃就得擺平上十個代表團的300多位代表,二是因為時間有限,一般只有一到兩天決定誰才能成為正式代表。
當然,賄選不一定都能成功,這里存在很多變數。如此例中的黃和另一企業家,因為背后有地方撐腰,兩人最初都信心滿滿,可最后都落選了。有人大代表就認為原因是對黃并不熟悉,而黃自認為是送錢送得不夠多。可能兩個原因都有。賄選也存在一個競爭市場,如果別人出的價碼高,肯定選別人。
選舉制度是人大制度的基礎,選舉程序是否公正、合理,直接關系著公民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實現,關系著人大代表作用的發揮。雖然不是說通過賄選當上人大代表的,就一定不會為老百姓說話。但首先,賄選是違法之舉,靠賄選手段當選人大代表,屬于程序違法。其次,絕大多數由賄選上來的代表,他首先要為自己及相關利益群體說話、代言,其公正性就存在問題。以賄選手段獲得人大代表身份,這顯然有悖于人大代表的角色要求。人大代表的賄選現象需要國家高度重視,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制止。
相關報道顯示,湖南省紀委曾派員介入調查,稱部分已查證屬實。新華社29日的報道說,湖南省已成立了由省人大、省監察廳、邵陽市監察局組成的聯合調查組,對此事進行全面調查。
無論如何,若放任賄選盛行,肯定會嚴重損害人大制度的權威。對此,可從強化人大選舉的法制化、規范化著手,完善選舉委員會組成程序、減少代表名額、用專職代表制取代兼職代表制、提高對代表候選人的資格要求、用“預選”辦法確定候選人、介紹候選人采取有條件“競選”,以及對政黨、團體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實行公示等辦法,杜絕人大代表的賄選,切實保障公民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鄧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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