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最大限度地將網絡監督還原為程序舉報,應該是目前的當務之急。只有這樣,才能充分利用各個真實的民間反腐線索,不至于因網絡信息的良莠不齊大傷腦筋,而這首先就需要從立法層面為舉報人提供全方位的保護。
省十二屆人大一次會議第二次記者會上,省檢察院檢察長蔡寧表示:反腐需要依靠群眾,要鼓勵群眾實名舉報。通過群眾舉報,這些年來,全省查處的案件質量和社會效果都得到提高,起訴率、判決率都在明顯上升。很多代表委員認為,實名舉報確有必要,但關鍵在于如何保護舉報者。
今年1月9日,中紀委、監察部首次利用電視直播形式,通報2012年查辦案件工作情況。通報稱,在2012年立案的案件中,案件線索來源于信訪舉報的占41.8%,來源于公檢法和審計機關移送的占20.9%,來源于辦案中發現的占7.1%。由此可見,信訪舉報已經成為紀檢監察部門獲取辦案線索最為重要的途徑。
一方面是官方鼓勵群眾實名舉報,另一方面是民眾對實名舉報仍有不少顧慮,其中最大的顧慮就是,被舉報人可能會通過某種渠道獲取舉報人信息,從而打擊報復。201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材料顯示:向檢察機關舉報涉嫌犯罪的舉報人中,約有70%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擊報復或變相打擊報復。由此也印證了公眾的擔心不無道理。伴隨著互聯網迅猛發展,網絡反腐越來越顯示出舉足輕重的地位,如果一定要為這種“掛一漏萬”式的舉報找一個理由,莫過于安全——網絡舉報雖然不是最有效的,但卻是最安全的。當多數人將網絡曝光列為最有效的舉報方式時,何嘗不是一種對舉報人個人安全的深層憂慮?
雖然我國并不缺乏對舉報人的保護制度,中紀委、監察部、檢察院等機關都曾出臺相關工作規范,但這些規范大多比較抽象,而且缺乏懲處機制,更為重要的是,作為專業部門制定的單一的行政法規,這些規定難以真正形成統一,更無法從立法層面對舉報人提供制度性保障。由此使得同樣的舉報行為,舉報者自身的命運遭遇不盡相同。盡管刑法中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但“假公濟私”之類概念太過模糊和籠統,難以準確判斷,而僅限于舉報者本人的保護范圍也明顯過窄,難以為舉報人及其家人提供全方位的保護。
時有發生的舉報人遭受打擊甚至生命威脅的事件,無不深深刺痛公眾的神經,舉報腐敗的正義之舉因此而披上了一層悲壯的色彩。于是,面對腐敗行為,很多人雖然深惡痛絕,但卻沒有正面出擊的勇氣,這樣的尷尬與見義勇為的稀缺如出一轍——由于腐敗者往往掌握著更為豐富的社會資源,舉報腐敗所要承擔的風險更甚于見義勇為,因為缺少足夠有效的保護,血的教訓足以使后來者望而卻步。或者,不得已變換方法,以隱姓埋名的姿態隱匿于網絡之中宣泄不滿。
如何最大限度地將網絡監督還原為程序舉報,應該是目前的當務之急。只有這樣,才能充分利用各個真實的民間反腐線索,不至于因網絡信息的良莠不齊大傷腦筋,而這首先就需要從立法層面為舉報人提供全方位的保護,逐步完善相關的保護制度和獎勵措施。我國已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作為其中重要的制度保障,“保護舉報人”不應付之闕如。
在鼓勵和肯定公民有舉報腐敗的義務時,社會首先有義務為他們提供安全保障以解除后顧之憂。如果更多的舉報者能夠通過制度途徑向腐敗行為發起正面攻擊,自然也就無需“掛一漏萬”地隱匿在互聯網上制造輿論攻勢,群眾監督無處不在的強大優勢才能真正因此而得以體現。(評論員 趙志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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