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法治路徑,為官員財產公開提供一種保障和強制力。沒有法律支撐,公布也不會徹底;沒有法律保護,官員的權利也不能夠得到很好的保障。
春節后,韶關始興縣的公務員將可通過內網查閱當地526名官員的家庭財產信息。雖然限于黨政內網,但公示還是顯得彌足珍貴。官員須向納稅人公開其財產狀況,這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常識,也是實現民主監督、遏制官員腐敗的有效途徑。
近來,隨著“房叔”“房妹”“表哥”事件不斷曝光,有“反腐利劍”美譽的財產公示立法更是被寄予厚望。打破當前的立法僵局,從法律上確立起官員財產公示的普遍性義務,已經成為不可逆轉的時代潮流。
就可行性而言,我國官員財產公示經過黨政條規的制度設計及各地實踐,已具備了相對成熟的條件。從1995年的《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到2001年的《關于省部級現職領導干部報告家庭財產的規定(試行)》,再到2010年的《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在公示的對象、范圍、程序、審查、監督、懲處問責等焦點問題上,已經形成了比較清晰的制度經驗。同時,世界上許多國家還有大量可資借鑒的成功經驗,說明我國立法已無需長時間的“摸石頭過河”。
從實踐角度看,近年來社會上對這項立法呼聲一片,中央已有意推進立法,廣東的3個試點逐漸步入實踐,江蘇、浙江等地也正在試水。特別是在官員之中,也出現了諸多認同的力量。如廣州市長陳建華、佛山市長劉悅倫、深圳市長許勤等,先后公開表態,只要有“通知”,愿公布財產。這些也都說明,立法已經具備了充分的民意基礎和實踐積累,完全可以大踏步向前推進。
當然,這其中的“通知”,更多的是通過法治路徑,為他們提供一種保障和強制力。沒有法律支撐,公布也不會徹底;沒有法律保護,官員的權利也不能夠得到很好的保障。
遺憾的是,官員財產公示目前總體上仍處在醞釀階段,充滿了諸多不確定性因素。造成立法擱置不前的原因,無非是一部分人的強烈抵觸。作為利益關系的調整器,立法向來是不同群體博弈的結果。而在納稅人與官員的博弈過程中,由于后者掌握著改革和立法的決定權,只有當更多的催促力量匯聚起來,包括體制內和體制外,包括中央意志和地方意愿,共同形成強大的支持力量,才可能打破博弈的膠著狀態。
在輿論的一路呼吁之下,官員財產公示立法已取得了一定進步。打破當前的立法僵局,無疑還需要更多的力量走上前臺,如漣漪之水般形成共振效應,會聚成催促制度變革的那個“支點”,最終撬起一個新的時代。(傅達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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