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近日,有黑龍江省伊春市帶嶺區市民向中國之聲反映,一個叫陳慶霞的人因常年上訪告狀被當地有關部門安置在一所廢棄的太平間里,被限制人身自由長達三年。目前,她已下身癱瘓,疾病纏身,生活不能自理。丈夫住在精神病院,兒子于2007年時在當地信訪辦去北京接人時在混亂中走失,至今下落不明。(1月24日《環球時報》)
在我所熟知的因上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案子中,當數這起案子最離奇,最駭人聽聞。撇開其因進京上訪被勞教一節不論,單說其在廢棄太平間里被關三年的情節之惡劣,堪稱世無其匹。虧某些人想出這樣的惡辦法,將一位弱女子常年關押在廢棄的太平間里,讓其日夜經受死神鬼魅的威脅,旨在從精神上徹底摧毀她的上訪意愿;這還不夠,還要封死后窗的鐵欄桿,用渣土埋掉窗戶的下半截,房門的一側安裝上攝像頭,再指派4個環衛女工日夜監守,不讓其跑掉,也不讓家人接走他。
即便陳慶霞已經癱瘓,疾病纏身,跑不動了,甚至在窗上貼滿了“我告饒了”的字樣,當局仍然不放她走。現如今,兒子沒了,丈夫發瘋了,一家三口全沒了人樣,但當局仍不放過她。當局到底怕她什么,非得要用如此毫無人性的辦法折磨陳慶霞及其一家?試問,當地官員眼里還有沒有人權兩字,還有沒有憲法?在人權已經入憲的今天,帶嶺區當局竟然對一位弱女子采取如此野蠻的非法手段實施關押摧殘,已涉嫌嚴重違憲,必須得追究和追責。
現行憲法除了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外,還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在未履行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帶嶺當局就對陳慶霞實施一系列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且手段是如此之卑劣,給當事人一家造成的后果是如此之嚴重,至今還饒不了她,這是一種怎樣的違憲行為,簡直是無法無天。對這樣明目張膽的的違憲行為,難道不該審查,不該追責嗎?
但遺憾的是,我國至今尚未建立違憲審查制度,因而難以對帶嶺區當局的違憲行為進行追責。違憲審查制度的闕如,導致各地權力機關違憲行為頻發,突出表現在征地拆遷、對上訪公民實施截訪、關押、勞教以及對發帖網民、批評政府及其官員的公民進行抓捕、拘留等上面。憲法明明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有言論、出版等自由,有檢舉批評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的權利,但這些權利總是不能落地。
有鑒于此,我們亟需建立違憲審查制度。這也是由憲法的價值所決定的。憲法的價值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憲法的根本法和最高法地位確立和規范了法律秩序的統一;二是憲法規范了公共權力的分配和秩序;三是憲法能夠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與此對應,建立違憲審查制度的必要性也表現在這三個方面。一是規范法律秩序的需要。如以最近正在熱議的勞教法的存廢為例,顯然,該法不符憲法精神理應廢除,但因無違憲審查制度,至今還爭執不下。二是規范公共權力秩序的需要,也即“控權”。權力機關為何不熱衷于憲法的落實?蓋因為憲法具有限權功能,其主要功能是限制公權力的濫用。建立違憲審查制度就是要讓濫用公權者得到懲處。三是保護公民基本權利的需要。憲法的另一個主要內容是保障公民權利。憲法被馬克思稱為“人權保障書”,其核心價值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違憲審查制度旨在通過對侵犯公民權利的行為進行審查、裁決和糾正,最終實現公民權利的保障和救濟。
上述個案的出現,預示著某些地方政府侵犯公民權利的行徑已到了肆無忌憚的地步,諸多違憲行為已到了難以令人忍受的地步。建立違憲審查制度更待何時?(王學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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