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個悲劇。據《法制日報》報道,1995年,浙江蕭山發生兩起搶劫命案,陳建陽、田偉冬、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五人被抓獲,并最終四人被判死緩、一人無期,迄今服刑已逾17年。2012年,當地警方在偵查其他案件時找到“真兇”,2013年1月19日,浙江省高院對外發布消息,稱已于1月4日對此案立案復查,并將“有錯必糾”。
這些年,真兇再現,案件判決始得糾錯機會,這樣的情節耳熟能詳。其中有1995年被執行死刑的河北青年聶樹斌———2005年,聶樹斌案同樣因為“真兇”王書金的落網而得以重提,但至今未得昭雪。當然,除了“真兇再現”這樣的小概率事件,還有“死者歸來”這種更小概率的離奇可能,后者的典型案例是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趙作海案。
17年前的浙江蕭山兩起搶劫命案,因為所謂“命案必破”,陳建陽等五位無辜公民被抓獲,曾經鐵證如山,供認不諱。由于死刑復核權尚未被收回,彼時的浙江省高院依法對該案進行死刑復核過程,發現該案證據“確實存在諸多疑點”,而且“最主要的是移送過來的材料中沒有指紋證據”。在證據鏈存在重大瑕疵的情況下,空泛認定了所謂“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現在看來是如此荒誕、如此隨意、如此缺乏起碼的法律基礎。證據都疑點重重,談何“適用法律正確”?當然,也正是基于這些疑問,死刑復核程序將五名被告人中三個死刑判決改為死緩,采用了所謂“疑罪從輕”的做法。
“好歹人沒有死”,這句常見的自我安慰,是否足以撫平那些被司法構陷的無辜公民心中的累累傷痕?人一生中最寶貴的17年時光身處冤獄之中,如何彌補,又怎么能彌補得了?借由“真兇再現”才有幸舊事重提的案件,是否足以經得住公眾一問:彼時原本沒有犯罪事實的公民,是如何在公安機關一句格式化的“經偵查”之下,紛紛認罪,且神奇般出現了那么許多的證據?居然,還有被告人一審被判死緩后,選擇了不上訴。實難想象,一個內心明知自己無罪的公民,對司法公正與法律正義,彼時懷著怎樣的心緒。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真兇再現”的時間點,官方措辭選擇了“2012年”這個模糊的說法,而案件的復查在2013年1月4日才得以啟動。直到1月19日上午,法學教授何兵在其認證微博上披露此事,浙江高院才在夜里匆忙發出情況通報。個中細節所透露的信息,或許會是觀察案件下一步糾錯、賠償、調查與問責程序的一個視角,希望不會如聶樹斌案一樣,多年后仍得不到一個結果,希望不會看不到問責而只見推脫。
靠“真兇重現”來糾錯,代價慘重,其核心問題在于,司法機關并未真正貫徹“疑罪從無”原則。盡管,這一原則寫入現行中國法律已經十多年。疑罪從無原則是無罪推定原則的派生,現有證據無法認定被告有罪,或者存在難以排除的疑點,此處產生的“疑點利益”應當歸于被告,這是刑事立法予以保障人權的核心基礎。
1997年1月正式實施的《刑事訴訟法》,便明文規定了“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耙勺飶臒o”成為中國刑事司法的原則,而且司法解釋里還留下“檢察院依據新的事實、證據材料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的方便,本應有助于“疑罪從無”的貫徹。但在實務中,卻仍大量存在所謂“疑罪從輕”的做法,背后則是偵查機關、檢察機關以“無罪判決率低”作為衡量和考核工作的標準。為了懲罰犯罪,不惜冤枉好人;為了辦案機關的顏面,抵抗“疑罪從無”的原則。
一個國家如何對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最能反映它的法治文明程度。刑事案件的偵辦和審理過程,能否杜絕刑訊逼供,能否嚴格執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定,能否讓“疑罪從無”由文本走向實踐,考驗著中國刑事法治的成色。在奉行依法治國理念的土地,無辜者不應蒙受司法冤獄,真相不該再寄希望于“真兇再現”與“死者歸來”,這,難道真的算奢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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