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許先生,非京籍人士,欲購房,卻沒有在京購房資質;裴女士,京籍人士,去年離異。經某中介公司業務員牽線搭橋,這兩個陌生人見面、簽協議,并在1小時內去民政局領了結婚證 。 這 次 交 易 中 , 裴 女 士 只 需 出 場4次,即可拿到3萬元好處費。許先生則需要在原籍先與原配妻子離婚,與裴女士結婚再閃電離婚,以此繞過在京購房的政策限制,順利購房。而中介能得到可觀的“服務費”。
一切都是因為限購。如果不是對房屋購買資格的限制,許先生也不要離婚、結婚,反復折騰又花錢來京購房。如果不是限購,裴女士也不會與他人做“紙上夫妻”一場,當然她也不能賺到3萬元好處費。中介也得不到所謂的“好處費”。這一切來得如此夢幻與后現代,先是制度性羞辱,緊接著的就是羞辱制度。那么,到底誰是贏家呢?
所謂“制度性羞辱”,是社會倫理學家馬格利特在《正派社會》一書中所提出的一個概念。在該書中,他大力提倡建立這樣一種社會倫理規范:“不讓社會制度羞辱社會中的任何一個人”。通俗地說,就是某種不合理的制度,讓人不得不受到羞辱。
國內媒體最早使用這一概念是在2005年。那一年的下半年,華北油田出臺了下崗職工重新上崗的新政策,其中一條規定:“雙職工都買斷工齡的,有一方可以上崗;離婚后的下崗職工等同于單職工,可以上崗。”此舉導致不少夫妻為了增加上崗機會,突擊辦理離婚手續,有時一天就有20對夫妻辦理了離婚手續。媒體評論紛紛認為,這就是不合理的制度給下崗職工帶來的“制度性羞辱”,讓他們不得已離婚。
盡管高房價千夫所指,這與炒房者的推波助瀾有相當關系。但是,顯然易見的事實是,房屋并非非得由國家進行強制調控的東西,而是由市場調節所能自主解決的問題,國家對房屋的市場供求可以進行宏觀調控,卻不宜利用行政手段進行限制,這會破壞房屋市場本身的自我調節能力,讓市場關系紊亂。更何況,房價高的問題并不僅僅是炒房者的問題,更是土地所有制、土地供應問題,是保障房建設問題,以及房屋建設中權力尋租與腐敗問題,甚至是實體經濟疲軟等等問題。然而,其他問題卻不是一朝一夕能解決,且遇到既得利益集團阻撓,阻力重重,決策者還是選擇了限購這種能立竿見影的制度。
制度性羞辱由此產生。那些有需求卻條件不符合的一些公民,就想到通過這種假結婚的形式來規避限購政策。像新聞中的許先生,為了給兒子在北京買房,先與原配離婚,進而與一個陌生人結婚,你能說他不受羞辱嗎?至于裴小姐,看起來她不勞而獲3萬元,是一本萬利的生意,但用這種假結婚方式去獲得這錢,難道不也是一種羞辱嗎?如果沒有這種政策,她或許不會得到這錢,當然也不會受此羞辱。
當然,限購制度先是給某些公民以制度性羞辱,但很快又發生了某些公民來羞辱制度。一些外地人想到了用假結婚來規避政策,另一些外地人則購買虛假的“5年完稅證明”和“社保證明”,而中介機構更是推波助瀾。所謂“國家有政策,中介有對策”。
這些小動作都在羞辱制度,一則化國家制度與政策于無形,輕松鉆空子,讓制度失去生命力,消解政府公信力。二則,由于利用假結婚形式規避政策,提高了購房成本,那些炒房者的成本提高,他們將成本轉嫁于下家,提高房價。限購的目的是降低房價,但不經意卻可能抬高房價,這讓制度情何以堪?
當然,客觀地說,限購政策能夠起到一定的控制房價的作用。但這個政策僅僅是“治標不治本”的權宜之計,當這一政策遇到制度性羞辱和羞辱制度時,我們更應該考慮對房屋、土地制度等進行深層次改革了。(楊濤)
相關新聞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