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不偏離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程序不偏離基本的公平與正義,這才是公眾所期待的勞教“變法”。
中央近日釋放出年內“積極推進勞教改革”的聲音,一時間,輿論沸騰,贊賞與期待成為主流。
但也要看到,這種贊賞與期待,多源于對勞教改革的樂觀。這種民意表達,正是勞教改革最有力的推動者。民意可用不可戲。對望穿秋水的勞教改革而言,公眾已經不起哪怕一次的“狼來了”。
去年底就曾有消息披露,勞教制度改革已在甘肅、山東、江蘇、河南的四個城市進行試點。從南京市政府去年發布的《關于成立南京市違法行為教育矯治委員會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中可以看到,此項試點并不是幾個地方的率性所為,而是根據中央確定的試點方案,有步驟有計劃地穩步開展。
試點的經驗需要總結推廣,教訓需要吸取改進。回顧歷史,立足當下,勞教制度的改革絕非一個簡單的法律問題,我們更應計算這一改革的積極影響,而不應僅僅看到部門利益的“小賬”。
若以后不再適用勞教,那在押的被勞教者怎么辦?沒有了勞教,那些雖不構成犯罪但也屬惡性違法的,又怎么辦?
從現有“違法行為教育矯治委員會”模式來看,仍是由公安部門主導。若這就是勞教改革的方向,不免讓人平添幾分憂慮。因為勞教之所以成為眾矢之的,并不在于它的名字,而在于它有違憲法和法律所確認的一些基本底線。就像“勞動教養”的實質并不是“勞動”,也不是“教養”,而是懲罰。“違法行為教育矯治”,也有可能既不是“教育”,亦不是“矯治”。因此,在違法行為教育矯治的立法上,必須就勞教之惡作出正面回應。比如,在公安部門“自立、自偵、自訴、自審、自執”這一堪稱內部的程序上,予以革命性的改造,防止新瓶裝舊酒。
若未來真采納以違法行為教育矯治取代勞教,引入司法化程序是必需品。矯治個案理當交由法院——而不是由公安部門來裁判。與此同時,矯治的對象也應大大縮小,被矯治人還應享有充分的辯護權和有效的救濟管道等等。
無規矩不成方圓,勞教改革如箭在弦,勢在必發。當年的勞教是以一紙違憲違法的規定適用多年,此番改良革新,也當遵循既定的立法程序,確保依法立法。改革不偏離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程序不偏離基本的公平與正義,這才是公眾所期待的勞教“變法”。
(特約評論員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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