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因為暫時的不完美就苛求、懷疑制度,更不能因公眾表達失望,就誤認為公眾對制度已喪失信心。應對公眾輿論的理性姿態是盡快促使制度完善,讓公眾的不信任逐漸消除。
官員財產公示被視為“反腐利器”,廣東、江蘇等地的試點工作引起極大關注。但一項有5604人參與的網絡在線調查顯示,90.81%的網民對官員財產公示持不信任態度,理由是“灰色收入和轉移性財產誰會公示”。一些官員灰色收入不可監控已成為百姓對官員財產公示制度的主要擔憂。有人擔心,一些官員灰色收入會把還在局部試點的財產公示制度逼進死胡同嗎?(見1月7日《中國青年報》)
公眾的不信任可以解讀出很多含義,最直接一層就是失望與失落。這也難怪,當財產公示的內容有限、范圍狹窄時,處于信息盲點和公示外圍的公眾自然會覺得不給力。比如,財產公示是否僅指官員本人的財產收入?如果是,官員完全可以把自己的財產轉移到孩子、父母、他人那里,甚至干脆就辦理兩套戶口,一套作為財富的隱居地。再比如,財產公示是否僅僅是內部公示?如果是,內部的監督有多強?一方面,小范圍總是信息有限的,而群眾的眼睛才是雪亮的;另一方面,也不排除一團和氣的群體氛圍存在。所以,公眾會對財產公示不信任,有對制度缺陷的關注,對制度執行效果尚未達到公眾期待的遺憾。
失望之外,其實還包含著希望做得更好的期待。如果財產公示停留在現有的階段,官員的灰色收入情況可能得不到有效暴露和遏制,但如果財產公示制度能夠摸著石頭過河,能夠更進一步,制度本身也就可以發揮出其應有威力。財產公示制度被認為是反腐敗的利器,本應在反腐中承擔重要作用。然而,現有制度設計是否還有改進空間?其潛在效果還遠未釋放出來。
公眾期待越迫切,才越發質疑和不滿,個中表達一種訴求,那就是財產公示制度能夠積極穩妥地推進。所謂積極,就是路徑明確、方法得當、時間清晰,何時該做什么事情,該如何做都有清楚的規劃和設計。所謂穩妥,即保證效果持續和牢固推進,不能出現反復甚至倒退。
有人會說,即便財產公示如公眾期待而有所完善,那些刻意隱瞞財產者依然還是會弄虛作假,不如實申報。制度的確并不能防止人作假,但卻可以讓作假者處于無時不在的風險中——將相關信息最大程度地公示,一旦發現作假便嚴懲不貸。當腐敗成為一種被發現概率極大的事情時,腐敗動力就自然會減弱。
所以,不能因為暫時的不完美就苛求、懷疑制度,更不能因公眾表達失望,就誤認為公眾對制度已喪失信心。公眾失望的背后還飽含著愿制度更完善的殷殷期待。因此,應對公眾輿論的理性姿態應是盡快促使制度完善,讓公眾的不信任逐漸消除。(乾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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