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下午,河北省邯鄲市市區突發大面積停水事故。事故原因系邯鄲方面接山西省通報,漳河上游濁漳河山西境內發生事故性污染物排放。而這起事故的發生時間,竟是在五天前———2012年12月31日,這個時間點恰是山西省有關方面正忙于處理中南鐵路呂梁山隧道瞞報事故的當口。
瞞報、遲報密集發生,需要追問的恐怕不僅是“山西怎么了”這個層面的問題。長治此次泄漏事故,苯胺泄漏總量達38.7噸,其中有近8.7噸苯胺排入濁漳河。據新華社消息,在山西省有關部門通報前,邯鄲市于1月4日晚間已發現濁漳河上游有大量死魚情況,并接到水利部漳河上游管理局反映的死魚情況。
邯鄲市民在搶購瓶裝水,超市貨架也幾近空了,從新聞圖片所獲取的資訊中不難看到,在信息不確定且缺乏應急預案之下,人們所發自內心的憂懼與不安。而此種情景下,本應有更妥當的應對,從政府到市民,本應更從容。輿論把矛頭對準從事發到信息通報中間這五天的時間差,并非沒有道理:有了更早更及時的信息通報,所謂兩地聯動的機制如果可早一步建立,包括監測、預警乃至市民飲用水供應與儲備,都不至于像現在這般慌張、倉促。
國家對突發公共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中,信息的及時通報為其最核心要求?!锻话l事件應對法》和《山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均對及時逐級(甚至是越級)上報,有非常明確的規定?!锻话l事件應對法》的第40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在“認為可能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及時報告義務,以及對“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的信息通報義務?!渡轿魇⊥话l事件應對條例》的第30條,對“較大以上和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事件,明文要求“2小時內報告省政府”。法律條文在此時的寬泛表述,本身就是為了對突發事件的及時信息通報與披露,提供盡可能的制度空間,只要認為存在局面不可控的“可能危險”,便不應規避信息通報的責任。
按照長治市新聞中心負責人的說法,此次事故是不存在“遲報”的,且一切遵循“規定程序”,但其“污染不出市界不必上報”的判斷里,又滿是“好像”、“不是很清楚”的模糊措辭?,F在看來,危及多地飲用水安全、引發跨區域環境問題的此次苯胺泄漏事故,是大問題、大事故,而其身后則是官員的判斷失誤與失職。昨日晚間,邯鄲市政府負責人向新華社表示,“我們得到通知的時間確實有點晚,這給應急處置帶來很大不便。我們已建議環保部盡快成立事故調查組,調查事故原因及責任”。
時間流逝,尤其是在突發環境事件最開始、也最關鍵的時間段中,公眾處于毫不知情的狀態。也就是在這段時間,晉冀兩省交界處監測點苯胺濃度從“超標720倍”降到了“超標34倍”,或許由此可以部分解釋涉嫌“遲報”的某些動機吧。1月4日晚邯鄲方面獲悉濁漳河上游大面積死魚,那么目前存疑的是,1月5日,山西省有關部門這遲來的通報是主動為之,還是對邯鄲方面問詢的答復?涉嫌“遲報”的5天,也正是苯胺超標最嚴重的時間,沿線居民的飲用水安全,防線幾近失守,居民身體狀況尚待醫學檢查,誰又該為這可能還將更嚴重的后果承擔責任?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劉云山日前強調“問題是時代的聲音”,新華視點亦就此表達對“小事拖大,大事拖炸”的擔憂。真相不容遮蔽,信息的自由、及時傳遞是必須要保障的公民權益。包括突發環境事件在內的諸多公共問題,每個人都無法超脫地自顧自生活,上游與下游之間,地域的相鄰關系里,人與人彼此相連,守望相助。事關最核心的權益與價值訴求,公眾的知情權便顯得至關重要,甚至人命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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