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闖黃燈扣六分”的新交規可謂釀制了一次徹徹底底的“黃燈危機”。有關這一新規合法性與合理性的討論,幾乎充斥了2013年以來每一天的新聞版面。面對洶涌的民意,公安部負責人先是在1月5日表示,只要車主在見到黃燈后能夠剎住車,即使越過斑馬線也不予處罰;隨后的1月6日傍晚,各大媒體又紛紛轉載公安部網站消息,因為該部下屬的交管局表示,闖黃燈當以教育為主,暫不實施處罰。
對于公安部此舉,喝彩者當然有之,諷刺者亦是不乏其人。前者多以政策制定者能夠從善如流而表示歡迎,后者則多認為交通管理部門朝令夕改,不成體統。而需要指明的是,從善如流與朝令夕改之間未必有著清晰的邊界,上述兩點更有可能是作為這一事件的兩個方面存在。不過,可以肯定的是,從善如流的方式應該發揮制度的效應,而非在民意涌起之后臨時糾正;朝令夕改的做法也并非完全不妥,但必須要接受政策制定須經充分討論這一教訓。
在本次“黃燈危機”中,一個充滿爭議的主題是“闖黃燈到底是不是一種違法行為”。只有厘清這一問題,才能判斷作為部門規章的新交規到底有無法律的基礎。一個眾所周知的結論是,在立法上,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準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但具體到闖黃燈是否違法,有觀點認為黃燈的警示作用已經表明“不能搶”,而反對者則認為法無禁止即可為,既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闖黃燈違法,就不應該判定違法。
且不論兩種觀點孰對孰錯,單從法條的理解上來看,已經表明出現了重大的爭議。更何況,在現實具體的情況下,缺乏細則和設施配套的情況下,交警的執行也存在諸多模棱兩可之處,以至于包括深圳交警在內的一些基層執法機構表示,在公安部出臺新交規的實施細則和標準依據前,將不予處罰。這一聲明一經媒體報道,深圳警方立馬收獲了令他們意想不到的贊譽。然而,如潮的贊譽背后,卻也恰恰體現出此項爭議的規模之大。
一方面,新規的合法性遭遇重大爭論;另一方面,新規又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和標準依據。這意味著從理論到實際,“闖黃燈扣六分”的新規都遇到了重大爭議。然而,這樣一項充滿爭議的規定,到底是如何列入“部門規章”的,又是如何獲得通過乃至頒布實施的,這一點必然要面對公眾懷疑的目光。
按照2011年國務院頒布的《規章制定程序條例》所規定的:部門規章起草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如果規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公民對其有重大意見分歧的,應當向社會公布,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條例》還對如何聽取民意給出了較為具體的細則。反觀新交規的起草階段,卻極少見具體的征詢民意之舉,一切似乎都只是在起草者內部達成協議而已。
“黃燈危機”背后的重重爭議,顯然不僅僅是論證不夠科學所引起的,也不僅僅是聽取民意不足所導致的。這注定是一個復合問題,既包括起草階段論證的不夠嚴密,也包含公眾意見被忽視這一點。因此,毋庸置疑的是,新交規之所以甫一頒布便遭遇“黃燈危機”,根本原因在于該項部門規章在起草、制訂階段,就已經存在不符合程序的行為,以至于在實施階段暴露出設計不科學、車主不滿意的情況。
一言以蔽之,新交規頒布以來所引發的大規模爭議,以及公安部出現的“朝令夕改”現象,所展示的弊病決不僅僅是在具體法條層面,而是很好地折射出一些部門規章在制訂階段罔顧程序的慣性。只是到了現時,民意涌起之后,這些慣于闖黃燈的政策制定者,才算遭遇了一次“黃燈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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