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盡快建立科學的棄兒收養制度,立法確認兒童的福利待遇,以確保那些被拋棄的兒童不再受到“二次傷害”。
5兒童垃圾桶里死亡事件剛過去不久,蘭考火災又導致7名棄兒死亡,重復性的慘劇暴露出兒童福利的脆弱不堪。無論是流浪兒童還是被收養的棄嬰,在缺乏嚴密規范化的制度保障下,他們的生命健康權利很可能因各種紕漏陷入危險困境。
責任的判定與追問是對死者的告慰。任何一個悲劇,如果它背后的普遍性規律沒有被發掘出來,其教訓就不可能真正被后人吸取,造成悲劇的普遍性病灶就難以被徹底根除。從這個意義上看,蘭考火災觸及的不只
是人性的本能與政府的懈怠,更有隱含在現實生活中帶有普遍性的因素。
沒有數據顯示到底有多少棄嬰被收養,根據我國每年出生嬰兒缺陷率高達13‰—14‰,以及棄嬰收養已占所有收養80%以上,這一數字應該不少。有記者就發現,蘭考還存在其他一些民間收養棄兒的家庭。巨大的棄嬰和孤兒群體,需要政府部門、民間組織和社會力量共同救助,其中的責任劃分、執法監管、程序規范、條件保障等等,都有待人性化的制度作支撐。
遺憾的是,面對大量棄
嬰事實收養現象,我國棄嬰收養制度和兒童福利立法嚴重滯后,相關保障設施和專職機構及其監管職責近乎空缺。收養法為倡導社會愛心、為國家分擔負擔,特別規定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棄嬰可不受“收養一名的限制”,但這種鼓勵公民收養棄嬰的立法,缺乏相應的配套措施,造成棄嬰收養主體不合格、程序不規范、撫育不達標、監管不及時等問題。
在規范不清晰的情況下,地方政府對棄嬰收養往往采取默許或放任態度。如此次事件中,之前16名棄嬰
被袁厲害收養后又送人,民政局對這些孩子的下落不知所蹤,對存在爭議的收養人是否賣嬰牟利也不作調查,缺乏基本的監管;袁厲害收養的棄嬰死亡率高達30%,折射出政府資助和福利保障嚴重缺失。
因此,破除悲劇的體制性缺陷,必須盡快建立科學的棄嬰收養制度,立法確認兒童的福利待遇,依法規范民間棄嬰收養各方的權利義務,確立政府部門嚴格的監管體系,以確保那些被拋棄的嬰兒不再受到“二次傷害”。
(特約評論員 李力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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